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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宪法司法化
论文摘要:遵守宪法是适用宪法的逻辑基础,适用宪法行为的本身也是对于宪法的遵守,不可将两者完全隔离开来。宪法的司法适用也不意味着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及违宪审查权。我国宪法司法适用应先从保护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开始,从解决宪法权利受私权侵犯开始,逐步建立起宪法的“司法审查”机制。
一、引言
宪法司法化不是一个新话题,在齐玉苓案后学界对宪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个热潮。2005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宪法司法化理论研讨会上,基本确立了宪法司法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宪法“只有获得‘司法化’之后,才能进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换言之,宪法效力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近来,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重新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适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字[2001]25号”),该决定自2008年l2月24日起实施。紧接着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在《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撰文《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以宪法实施、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的区分为切入点,对我国宪法“司法实践”进行评析。认为“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在我国既无采行的现实可能性,也看不出发展的前景”。并最终得出我国宪法的适用应该走最高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法院审理案件时援用宪法是对宪法的遵守而非适用,应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适用,同时消解“宪法司法化”这一伪命题。最高法院决定的出台和学者的上述言论,又一次将宪法司法化理论争议推向新的高潮。如何看待宪法的适用与宪法遵守的区分,并进一步追问我国宪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的“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假命题还是一种希望与追求”,关乎我国宪法今后的发展道路和前进的方向。
二、宪法适用的辨识
童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宪法适用方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不小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学术界没能结合我国实际理顺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理Jl~IfH关的基本概念并合乎逻辑的运用这些概念,是人们解决好面对重大课题的学理基础。”因此,要搞清楚宪法能否司法化,我们不妨也从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谈起,进行系统的梳理和阐释,以消除我们在理解和应用中的诸多偏颇。
1.宪法的适用的界定
狭义上的“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的适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就是宪法的贯彻与执行,俗称‘行宪’。”“宪法的适用从广义上说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凡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2)宪法在司法活动中被适用。狭义上仅指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的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对于宪法适用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无外乎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宪法适用的主体。宪法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适用。第二,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运用了宪法,在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将宪法作为一种活动的方式或工具加以利用。第三,处理了一定的具体事务或者为一定行为。适用宪法的核心或者说最终目的就是要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是宪法适用的载体,若没有行为,宪法的适用将无法落实。根据以上分析,对宪法的适用可以作出如下界定:广义的宪法适用指特定的宪法关系主体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宪法处理具体事务的活动,包括宪法的立法适用、监督适用、行政适用及“司法适用”。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的“司法适用”,当然有学者主张宪法不能在司法过程中适用,这是我们在后文要讨论的内容。
2.宪法适用与宪法遵守的辨析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主张,那些所谓的“宪法司法化”的案例不过是人民法院遵守宪法的行为,并非对于宪法的适用。那么,究竟如何区分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呢?这确实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童教授认为,遵守宪法与适用宪法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1)所有宪法关系主体都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因而遵守宪法的主体具有普遍性;适用宪法的主体具有严格的要求,不仅通常必须是国家机关,而且必须是经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因而适用宪法具有主体上的垄断性。(2)宪法关系主体遵守宪法的行为较多被动性、服从性,较少主动性和可选择性,而适用宪法的行为有较多的主动性和可选择性。(3)宪法关系的主体遵守宪法时不用宪法的规定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或据以裁判争议,但适用宪法一般会运用宪法的具体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或裁断具体争议。(4)遵守宪法时,宪法有关规定对宪法关系主体和有关事项的有效性、权威性,往往是无可争议或不证自明的,而适用宪法情形通常并非如此。l2童教授不仅在理论上大下工夫,还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中所收录的33个案例进行了分类评述,以区分宪法的适用和遵守。宪法的适用和遵守确是两个概念,我们应该对其加以区分。但在上述四点中,童教授用了“较多、较少、较多、一般、往往、通常”六个这样模糊的修饰词。可见,童教授对于两者的区分也很难准确地予以把握。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所谓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利(职权权)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它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遵守指依法办事,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广义的宪法遵守相对于违反宪法而言,不违背宪法即是宪法的遵守。我们这里所讲的宪法遵守指的是狭义上的宪法遵守,即依宪法办事。仅从概念上我们还无法将遵守与适用区分开来,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宪法的义务主体具有普遍性,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宪法的适用主体具有特殊性,必须是经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2)在宪法的适用活动中,遵守宪法是适用宪法活动行为的另一个方面,其与遵守宪法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过程,是一枚金币的两面。同时,宪法遵守是宪法适用的基础,任何适用都必须以遵守宪法为逻辑前提。特定机关遵守宪法的行为,从另一角度来看也是对于宪法的适用。因为遵守宪法是依据宪法而为一定行为,相对于整个活动过程来说,并没有处理具体的事务,但相对于该行为本身来讲,它也是在处理一定的事务。在王禹编著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的33个案例中,作者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作为原、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仅仅在判决书中提到过;第二种是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来分析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否有宪法依据;第三种是直接出现在判决部分。第一种情况,宪法被作为原、被告的法律依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否认对方的权利,是对宪法一般性的提及,当然不属于宪法的适用情况。在第二种情况中,我们举一例,莫尊通不服福州市人事局批准教师退休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榕行终字第43号判决书:“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该案在说理部分运用宪法,将其作为支持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根据加以引用,从判决上来看并没有对具体的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司法活动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判决结果,宪法的司法适用不仅包括在判决结果中适用宪法,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适用宪法也理所应当是对于宪法的适用。福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宪法的援引,一方面从整个司法活动来看,宪法“参与”了这一活动过程;另一方面,法院运用宪法确认莫尊通的劳动权,也是对于具体事务的处理,符合童教授对于宪法适用内涵的界定。第三种情况中,法院利用宪法直接作出判决当然是对宪法的司法适用(3)遵守宪法是相对主体是否按照宪法来规范自身行为而言的,而适用宪法侧重于强调宪法在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应用。宪法适用的主体对于宪法的适用也是对于宪法的遵守,在这种情形下,两者是对同一行为不同角度的理解,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理顺了这些知识后,按照我国现行国家制度的运作模式,就可对童教授所谈到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一个理性的检讨和分析。
三、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几点思考
第一,“树立宪法适用与宪法遵守的区分意识”不能否认宪法司法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理论上讲,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宪法本身的要求。法院适用宪法不仅与我国现行宪法制度不相抵触,而且是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本身的要求。对于宪法第126条和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查权”中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律”是否包括宪法,其实是一个宪法解释的问题。这种解释只有有权机关才能作出,其他任何个人或机关都不能做出当然的解释,更不能以这种解释来否认宪法作为审判和检察活动的依据。无论是检察院依据法律行使检察权还是法院依据法律行使审判权,都是对于法律的拘束、执行等“法律效力”的一种利用。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若将宪法排除在“法律”之外是对宪法规定的一种违反,宪法的最高效力也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已。若真如此,“人们不禁要问,宪法的法律意义体现在什么地方,宪法是基本法、根本法反而不能成为法了:中国宪法似乎陷入了白马非马的悖论中。”从实践方面讲,审判活动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结果,宪法的适用不应只包括在最后的判决中运用宪法的情况,法院运用宪法说理及确认相对人的权利也是对于宪法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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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通过考察各国对票据背书的涂销相关立法规定以及立法背后的考量,总结背书涂销的范围效力等,并结合我国目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于票据背书涂销的制度设计的相关思考。
关键词:背书涂销连续性
在司法实践中,涂销对后手的权利的影响常常成为一个非常让人困惑的问题。持票人对票据的背书进行涂销后转手的,其后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汇票背面第一背书人签章栏中的被背书人名称处书写了“不可转让”,但未签章。乙公司将“不可转让”字样涂销后将该汇票背书给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将其拿到恒丰银行办理贴现。丁公司提供文件证明了其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同时提供了乙公司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汇票在转让给丙公司时,是因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进行了刮擦(涂改)。经过汇兑查询后,恒丰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贴现。后因乙公司未能履行和甲公司之间的基础合同,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上述票据的付款义务和恒丰银行不得享有上述票据的票据权利。在这件案例里,两审法院的判决相差很大。对这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二审法院却均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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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方面,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机构组织法一般表现为宪法相关条款、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和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立法,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与机构改革的关系,在推进机构改革进程中遵循组织法定原则;二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适时制定相关组织法,提高立法层次并完善相关规定,逐步实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
关键词:国家机构组织法/法律地位/渊源形式/健全与完善
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对于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国家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一般认为,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各类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关 于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从各国立法看,多实行严格的“组织法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法》、日本的《内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韩国的《政府组织法》等。
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相关法。它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孙中山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1]从“宪法”一词的含义看,宪法本身就是“组织”、“结构”或“机构”的意思;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从宪法的功能看,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使各类国家机关按法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宪法相关法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2]而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3]国家机构组织法即属此类。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八条确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定原则,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方面。
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即有关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在宪法、法律中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主要渊源形式是下列几方面。
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条款,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第一层次的规范。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不仅表现为其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基本规范,如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更体现为宪法的规定是指导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集中制、法治等原则。
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此外,还有规范人大代表产生、活动的《选举法》、《代表法》以及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法》等。[4]
有些单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组织、职权等内容,如《国防法》关于中央军委的职权的条款,《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权等规定,《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等等,也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根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但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国务院的组织应由《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权的范围内,对国务院机构的职权,作具体的规定,如1997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2006年《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但行政法规还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尽管它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
另外,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能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除非有法律的授权规定。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因此,严格来说,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但可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
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后,有关国务院机构的改革,没有采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而是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决定的方式进行。
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不再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有关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问题,沿袭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作出决定的方式。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会决定。可见,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以决定的形式而不是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进行的,且只是对每一届国务院机构的调整。因此,全国人大及其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属于决定重大事项或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形式。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下面两种:
一是《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显然,它们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二是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起步较晚,行政组织法尚未健全,还没有像有些国家那样制定部门组织法,而是通过“三定规定”界定行政机关职能、设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核定行政机关编制。
; 关于“三定规定”的法律地位,一种说法,认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5]另外一种说法,认为它是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6]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这个表述实际上确定了“三定规定”在执法中的地位。
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看,“三定规定”虽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具有执行力,但它们不具有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一般属性,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一些不足。
国家机构涉及整个国家组织体系,包括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的纵的系统和横的结合,主要应当通过宪法和宪法相关法予以调整。但现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距离建立完备立法框架的要求尚有差距。
除了《宪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外,缺乏有关国家机构具体设置的其他法律。
缺乏中央与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或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律;已经实施五十多年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也已经废止。
一是宪法或法律缺乏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总原则,但缺乏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法律规范,使有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和调整缺乏严格的依据。
二是上下隶属关系缺乏法律调整。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例如,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共十一条,其中涉及国务院职权的规定仅有一条,而且这一条只规定了“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而且,国务院机构的法定分类也与国务院机构的实际设置不完全相符。《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些规定也需要修改。
如《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的规定,已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绝大多数地方已撤销了行政公署和区公所这一级的机关设置。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仍然保留着这一机关设置的规定,明显与行政区划变更和农村的实际不相符。
如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主要是在1954年制定的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修改的,[7]尽管1983年对两个法进行部分修改,2006年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修改(这次修改的针对性很强,就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实际上是恢复为1979年时的状态),但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法院、检察院的任务的规定,关于法院、检察院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规定,关于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规定,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以及专门法院、检察院的规定等,仍不适应需要。
如《国务院组织法》实施了二十八年,有些规定需要完善。7例如,按《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副、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这与《国务院组织法》中“国务委员受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的表述不一致。
5.国家机构立法尚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的需要和机构改革的要求
例如,《地方组织法》笼统地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上下一般粗”,没有反映不同层级政府职能配置科学化的发展趋势;有些规定涉及政府的管理职能较多,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体现不够;法官、检察官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没有通过立法加以体现。
国家机构组织法本属于宪法相关法,层次应当比较高,但目前总的来看,国家机构组织立法的层次较低。如对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由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规范。“三定规定”基本上适用于一届政府任期内,其相对稳定性、法律强制性性尚待确定。
对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隶属关系和体制等内容,经常采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条款。
另外,目前对党和国家机构间的职能和相互关系,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权力运作机制在执行中有时失之规范。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在国家机构组织、职能、人员编制方面,政策和行政手段还代替着法律的功能。
上述国家机构组织法存在的不足,是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也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按照十七大“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要认真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加快推进国家机构组织的法治化,必须与深化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相适应。目前,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机构设置刚提上议程,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如何改革,也正在探索之中,这些在客观上都给国家机构组织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机构改革的特点是“变”,变革原有的机构、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机构组织法的特点是“定”,一旦规定下来,各级机构都要一体执行。因此,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国家机构组织法不可能不带有一定的阶段性、过渡性的特点。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机构改革,不能以不完善的规定抵制改革,另一方面又要符合组织法定原则,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搞机构改革。
为此,要科学界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正确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与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机构设置,与政府机构改革、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关系,既要坚持国家机构的改革方向,又要为进一步的机构改革留有充分余地;既要保持国家机构组织法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随着机构、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深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国家机构组织法。
组织法定原则,要求在科学配置机构职能、合理划分权限、职责基础上,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逐步做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
应按照《宪法》关于“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务院组织法》中列举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并规定国务院机构的种类;同时,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职责,副、国务委员的职责区分及其与的工作职责关系。[8]
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的立法规划,应及时启动修改程序,在总结全国人大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加以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现行《地方组织法》是将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合并规定的,内容显得庞杂,有些内容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因此应当分别制定《地方人大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鉴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部分条款已与新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应在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关于法院、检察院的任务,法院、检察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规定。
应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程,统筹考虑、有序推进立法,逐步出台机构组织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
特别是要在进一步完善“三定规定”的同时,逐步以立法形式对各部门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内设机构以及领导职数等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规范。在制定和实施部门组织单行法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部门组织基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行政法规。以后还制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向“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1]《〈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9页
[2]笔者认为,宪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居于各法律部门之上的国家根本法。关于这一点,请参阅全国人大会领导最近的有关讲话。
[3]参见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4]法学界一般将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当作行政法,而不当作宪法相关法来研究,这实在是一个误解。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肯定地说,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宪法相关法,宪法学界应取得共识,并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5]《中央编办负责人就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答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问》,载《人民日报》,2008年7月17日。
[6]《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7]1979年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与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不尽相同。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较少,除了重申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原有的重要规定以外,还在任务、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案纠正等问题上,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而对于《检察院组织法》,主要是在检察院的性质、上下级关系等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参见: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1979年年6月26日),载《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1页。
[8]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国务院领导就提出要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将国务院机构设置、职能法定化。1999年7月31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但有不同意见认为,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自己决定部门职权划分,如果法定化以后,国务院要改革就要改组织法。最后,修订草案没能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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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三农领域的新问题主要是:新剪刀差、城乡二元分割和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引起了一些农民的焦虑和不满;农业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和小而分散的经营方式制约了农业健康发展;乡镇政府职能扭曲和部分村组织软弱涣散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等。此文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三个方面阐明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提出了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开放城镇户籍、完善家庭土地承包等一系列具体建议。
关 键 词:三农 问题 工作研究
有幸参加今年河北省委组织的加强基层建设年驻村帮扶活动,这是我继1977年驻村学大寨和1986年驻村扶贫之后,又一次驻在村里与农民近距离的接触。在帮扶工作中,我与其他两名河北省农信联社的同志坚持与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得益于省委重视和省联社支持,出于对农民的真挚情感,我们为村里办了修水泥路、电网改造、建村民广场等十多件实事,受到村民的认可和赞扬,所在工作组被评为省优秀驻村工作组。应当说今年是我近年来最接地气、最感充实、最有成就感、最难忘的一年。但是,荣誉和赞扬却加重了我驻村期间一直萦绕心头挥之不去的担心和焦虑。这就是,虽然改革开放尤其是2003年起党中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扶持力度逐年加大,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三农事业已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是与上世纪八十年代比,当前农村出现了农民物质生活改善相对缓慢、农业再生产条件恶化、部分基层政权软弱涣散等新问题。对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办法,我做了近一年时间的调研,经过了反复思考,现结合学习党的报告体会,把我的所见、所思整理如下:
我高兴地看到,农民是真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他们是我党执政的依据和坚实基础。农民感谢党帮他们翻身解放过上好日子,感谢改革开放和免征农业税为他们带来福祉,尤其是年龄大一些的村民,是绝不允许别人说共产党坏话的,即使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现象使他们看不惯甚至引起不满,但他们认为“共产党的‘经’是好的,只是让下边的‘和尚’给念歪了”。这是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过渡中中国农民的主流意识。
但我也确实看到了在一些农民中目前日益增长的焦虑和不满,看到了党的执政基础面临削弱的危险:
1.农民的物质生活改善相对缓慢。虽然国家已经和正在采取措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但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的收入比仍由1985年的1.53︰1扩大到2011年的3.13︰1(《中国收入差距正迎来缩小的拐点》赖德胜 陈建伟 人民日报 2012年4月10日)。城镇居民和农民间收入和生活质量差距逐年拉大,日新月异的城市、拔地而起的高架环路、城镇居民日渐增长的公共服务与日渐冷落、基础设施落后、较少得到公共服务的农村形成强烈反差。虽然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这些年已有很大提高,但是农民由于没有同步享受到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被遗忘、不平衡的心理普遍存在。
2.新的“剪刀差”客观存在。这主要表现在农产品价格提升幅度远远低于化肥、农药等工业品涨价幅度和对农民工、劳动派遣用工实行不平等工资福利待遇两个方面。我国有13亿人口,目前的城镇化率接近50%,但“目前中国城镇化如果按照户籍城镇化口径来计算,那么会下降1/3”(引自中央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中国城镇化高层国际论坛上的主题发言 东方网 2012年3月25日),这就是说我国目前仍大约有9亿农民。9亿农民为4亿城镇居民提供低价农产品和廉价劳动力,促成了城镇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这就是新的“剪刀差”。由于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尚未形成,目前的农产品最低保护价虽然保护了农民利益,但尚不能反映真实生产成本,加上作为粮食市场主体的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很难做到敞开收购,不仅使得国家对流通环节的补贴远高于对农民的补贴,还富了一批倒买倒卖的中间商。
3.改革和市场化进程中对农民利益关注保护不够。由于信息渠道不畅,农民的诉求很难直接反映到决策层,使得农村本已薄弱不该撤并的机构撤并了不少,农民享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某些方面比上世纪八十年代更少,出现了农村上学难、看病难、贷款难、买真货难。在我们与农民的交谈中,许多农民表现出了他们对过去村供销社、信用代办站、合作医疗点、村小学及当时经常驻村的农业技术服务人员的怀念。我个人认为这些机构的撤并应当讲都有其合理因素,但当时毕竟应当听一下农民的意见且不要操之过急搞一刀切。这些年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民的补贴,但是实惠农民并没有全部得到,比如对农机具和家电补贴后,不少农民在购买时遇到了质量下降或价格攀升的问题。
4.部分农民对建设新农村信心不足。家庭土地承包的红利已渐消失,一些村庄随着农田水利设施失修损毁,小农经济靠天吃饭、信息不畅、抗风险能力弱的弊端开始显现,加上种田不挣钱,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农村年轻一代“务农无地、上班无岗、进城无户、低保无份”,村里待不住、打工受歧视,大部分已常年不在家,处于农民工或流浪工的状态。
5.一些农民道德观念出现滑坡。与上世纪的驻村经历比,我有一个不好的感觉,就是现在一些农民表现出更多关心自家利益却很少关心集体或关爱他人,集体主义互帮互助观念十分淡薄。今年刚驻村时,已看不到过去村民欢迎上面来村干部的热情,他们普遍认为我们不可能住到村里,不可能为村里办什么实事,他们说:“十多年了,就没见过省干部能在村过夜的,乡干部来也就是待一会儿就走”。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比上世纪八十年代更为贫乏,除由过去的听广播变成看电视外,基本没有别的文化生活。“从土地承包后,村里就没开过全体村民会,也没组织过大家学习”村民如是说。先进思想文化在农村得不到广泛传播,封建、迷信、赌博现象趁机抬头。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个别村民小偷小摸问题突出,玉米和蔬菜尚未完全成熟,村里的农民就抢着收回家,否则很可能全部丢失,为此,我们还专门为村里安装了11个摄像头和电子监控系统,这也算驻村期间所办的实事之一。
党的报告中关于“ 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方面的论述,是我们解决一切农民问题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依据我个人的思考和理解,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确立农民是党和国家执政基础的地位。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大口头报告中指出:“所谓人民大众,主要的就是农民”,“忘记了农民,就没有中国的民主革命;没有中国的民主革命,就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也就没有一切革命”(《毛泽东农民问题理论对新农村建设的现实意义》张加磊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06期)。我国农民人口数量目前仍远超过城镇居民,且城镇居民大部分为解放后迁入的农民,农民理应成为国家主人,国家意志应体现农民的诉求。我个人不赞成把农民称作“弱势群体”,农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其基本权利当然包括与城镇居民一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而不是救济和施舍的对象。确立起农民是党和国家执政基础的地位,是我们解决农民问题的立足点、出发点,理念达不到这个程度,就很有可能再次做出损害农民利益的决策或行动。
二是要建立公正合理的农产品价格形成体系。理顺农产品价格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基础。应当利用当前互联网已高度发达的条件,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清除市场壁垒,利用市场来及时发现和校正农产品价格并反过来指导农业生产。国家应制定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通过建立工农业产品间合理的“平价”比例来保护农民的利益。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应以瘠薄土地农产品生产成本为基础,否则不能解决土地撂荒问题;最低保护价还应逐步包括通货膨胀和缩小城镇与农村间收入差距的因素,否则在基数悬殊的情况下,同样或者农村略高的增长比例仍会使城镇居民与农民间生活差距越拉越大。从经济学角度看,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大都小于1,农产品单方面提价有利于社会总供给,对社会总需求不会产生抑制作用。此外,国家还应利用好WTO关于农产品的“绿箱”、“篮箱”规定,继续加大对农民的补贴扶持,从多个方面入手来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
三是加快开放城镇户籍。农民进城是任何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必备条件,还没听说过哪个国家因为农民进城而对这个国家经济发展带来危害的。因为中国农民的情结在于故土难离,所以只要农产品价格能做到随着工业品和居民收入水平同步提高,就能够有效抑制农民盲目进城的冲动,就完全可以让农民自己选择是否进城,而没必要做指标、缴税年限等方面的限制。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在于解决好农民问题,最大的内需也在9亿农民,尽快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加快直至全面放开户籍限制,并逐步做到进城农民可以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基本住房、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社会救助和工资福利等保障权利,将会有力地拉动内需,并为我国工业化提供充足劳动力资源,弥补因进入老龄社会而减少的“人口红利”,很可能会给我国经济提供一个长时间较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四是要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政治清明和干部敬业公正清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产生着重要影响。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引自报告)的要求,做到凡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多谋农民之利,多解农民之忧,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化解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加强农村思想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农村社会思潮。“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毛泽东八届二中全会讲话),不能干什么只盯着钱、想什么都从自家利益出发,否则农村的和谐稳定、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均无从谈起。在农村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农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和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上,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乡镇党委、村党支部应当发挥更大作用。
这几年农业向社会提供的商品确实在逐年增多,这主要得益于两条:一是籽种和种养方式带来的变化。籽种要感谢袁隆平等科学家,玉米、水稻、小麦等大宗农业作物由于种子革命,产量较上世纪八十年代翻了一番;种养方式变革的效果也十分明显,过去养一头猪到出栏需要八、九个月,而现在时间缩短了近一半。二是农民自身消费的减少。由于生活水平提高农民自己吃的比过去要少得多,基于缺少人手和卫生安全等原因庭院养大牲畜及猪羊鸡兔已很少,加上外出务工人员吃商品粮菜等原因,农民自身消费部分大幅缩减。
农业提供商品增多并不等于农产品产量有了大幅提升,我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仍然是党和政府需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我所看到的是,目前农业基础薄弱和不可持续发展问题在部分农村已表现得比较突出:
1.农田耕作粗放。我所驻的村有163户、655人,常年在外打工的劳动力近200人。由于农民不希望自己的下一代还当农民,村里绝大多数青年不愿也不会种地,所以在家务农的基本是老人和留守妇女。部分土地撂荒,有些土地不搞初耕复耕,积、送农家肥已很少见,大量使用化肥、除草剂、农药使得耕作浅层化、土壤毒素化、土地板结化问题已十分突出。如果没有新一轮种子革命很难想象产量会大幅提升,同时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十分令人担忧。
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一些村庄上世纪八十年代前修建的水利设施因使用多年已经或接近报废,当年的灌渠、林网已大部分平做农田,土地缺乏蓄水保水能力,地下水位连年下降。老本已吃殆尽,新的尚未修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欠账太多,已影响到了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3.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因为农民承包的土地同时承担着农村贫困人口生活保障的作用,所以国家规定家庭土地承包长期稳定不变。但30多年过去后新的矛盾出现了:死亡和迁走户口的人有地,新出生的一代农民没地;已外出打工的农民既不种地又不愿把土地转包出去,想种会种地的人却没地或缺地。土地利用率不高还表现在废弃闲置宅基地使农村空心化的问题上,我所在的村目前废弃和闲置的宅基地已超过1/3,而且还在呈加速扩大趋势。从互联网上查,全国农村宅基地为16.8万平方公里折合2.52亿亩,这还不包括村内道路等占地。我国村庄建设长期缺乏规划和管理,已建房的地占就占了,新建房还在不断占用耕地,对农民过多宅基地占用过去曾搞过治理但收效甚微。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确保不低于18亿亩耕地的红线迟早将被突破。
4.农业金融服务缺失。农业贷款存在点多面宽、额度小、频率高、运营费用高、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缺少抵押物等不利因素。出于盈利最大化考虑,国有商业银行自改革以来已纷纷撤并在农村设立的网点,农村信用社也撤消了村一级代办机构,取消了乡一级机构的法人地位。目前金融“脱农”和“抽水机”趋势十分明显,使得农业生产较上世纪八十年代更难得到资金支持。
综合以上在投入劳力、资金、土地及生产条件等农业生产要素方面出现的问题,怎能不引起我们对农业发展前景的担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关系人民温饱、经济繁荣、国家安全的根基产业,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此,依据我本人的思考提以下建议:
一是要确立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导向。农业的出路和可持续发展在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机械化和科学种管,也就是要实现农业现代化。而我国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可称得上是世界最小的规模农业,小且分散的经营方式不支持社会化的大生产,限制了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名优品牌产品生产及其价格优势的形成,更无法应对国际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我认为需要同时解决好三个相互关联的难题,即提高农产品价格、放开户籍限制和实现土地合理流转。因为,只有提高农产品价格,才能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实现农村资源的重新整合,防止农民盲目进城;只有放开户籍限制允许农民进城落户,才能解除农民生活、养老等后顾之忧,减轻农村土地人口承载量,为农业规模经营奠定基础;只有实现了土地合理流转,才能扩大生产规模,实行机械化作业,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这其中,土地流转包含着政治因素可谓是难题中的难题,毕竟中国历史上几次较大规模农民起义都与土地兼并有关,即所谓农民“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应当看到,我国现在已整体进入工业可以反哺农业、城市可以大量吸纳农民的“工业化中期的后半阶段”(《中国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副局长黄群慧 新华社 2012年2月28日),工业经济发展已经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样的有利条件下如果仍一味地担心犹豫,反而会延误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家庭土地承包已延续30多年,我个人认为已到了应完善的时候,在放开户籍管理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迁徙、销户农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应当收回,年青一代在村务农的农民应当分到土地。新一轮土地承包应当将农村人口减少而闲出的耕地和宅基地由村集体集中起来,优先有偿承包给产业龙头企业或种田能手。要尽快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让市场发掘土地的真实价值。要提供优惠政策,引导农户组织起来以专业合作社的方式互帮互助,实现产、供、销的有机衔接,加快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二是要加强农业发展的科学规划。从大的方面看,哪些区域适合发展什么产业、适合种植什么品种、适合打造什么品牌?需要用科学的规划来引导农民;从小的方面说,灌区、林网、道路、村庄怎么建?都不是一个村自身能解决的,也应当有一个整体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千万不要搞成一个模式、一刀切,否则很可能出现既劳民伤财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问题。比如对人口急剧下降很快就会消失的村,主要应当帮助农民解决面临的生活、生产困难,而不要帮助修建水泥硬化道路,否则还将增加未来恢复耕地的费用。
三是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由于农业自身存在弱质性,各国政府对农业都给予必要扶持。我国对农业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但由于欠账太多投入力度尚显不足。目前农业投入的体制、机制也存在问题,农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过程知情不多,层层提取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屡见不鲜的截留挪用,使得一部分国家的农业投入真正用到村一级已是大打折扣,解决问题时杯水车薪。所以,除了需要增加农业投入,当前更需要尽快解决支农专款的拨付渠道和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凡是对村的农业投入,能直接与村民见面、能把项目款直接拨付到村、能让“村两委”参与选择施工队伍或自己组织施工、能接受全体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为说明这件事情的必要,举一个我本人遇到的事例:按照省委要求,工作组所驻村今年要建成一个60平方米的合格卫生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4.2万元,按照当地农民的建房标准基本够用,这确实是一件好事。但在实施中,有关部门要求要由有资质的单位勘探、设计、预算、组织招投标、卫生部门认可的有资质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竣工决算要经权威部门审计,然后财政方予拨款。至于费用,县卫生局给出一个预算初步需要10万元,要求工作组或村民出5万元。几经反复最终是村自己找施工队建了卫生室,还垒了院墙、铺了砖路、建了花坛,共开支5.1万元。目前卫生室已顺利通过了市、县验收,财政补助资金尚没到位。让人不理解的是盖几间平房为什么程序要搞得这么复杂,如果是不如此不能保证质量,那么农村现在的房子还能住人吗?
四是要加快发展农业信息和农业科技。目前农民获得信息的来源很不充分,使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往往陷入价格上升时一哄而起、价格下降时一哄而散的轮回。打开互联网,推销致富项目的、兜售生长素之类产品的信息不少,但大多是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其中还不乏虚假诱骗成分。现在有必要成立一个站在农民角度的全国性协会组织,从事农业信息的采集、整理、沟通、发布、反馈工作,及时向农民提供权威公正的农业信息,以减少农民在决策上的失误。我国耕地有限,多种了蔬菜就要少种粮食,蔬菜多了就会降价,粮食少了就会涨价,所以从根本上看单纯的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并不能为农民增加收入,农业增产增收主要还得靠农业科技发展和现代耕作技术的推广。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县级农业科技机构一部分由全额开支变为差补或自收自支,乡镇好多农业技术人员已改行他业,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普及的力度有所下降。希望国家能高度关注和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加快完善适应农业产品和农业技术的产、学、研、实验、推广、普及为有机整体的农业科技体系,以求提高我国农产品产量、内含价值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是要成立专门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既要解决农业欠账问题,又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大量的资金需求仅靠财政投入显然远远不够,绝大部分资金还需要金融部门来提供。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人口少、农业在国民经济所占比例不大,却大都设有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农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而我国严格讲目前还没有一家这样的金融机构。目前的金融改革过多强调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出现了金融业单一市场化取向和组织结构趋于雷同、经营模式趋于雷同、业绩考核趋于雷同的状况,各金融机构从农村资金市场“抽水”再流向收益有保证的大企业大项目,直接面对农业和农民的贷款普遍都在逐年下降。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陈薇同志和我曾经写文章,呼吁把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农民、城市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详见《加快推进面向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人民日报内部参阅第35期『总第1076期』 2011年9月9日),希望能引起关注。
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指乡镇和村两级党、政组织,是国家行使权力的末梢,是联系党和政府与农民间的桥梁。从整体看,目前农村基层组织是尽职的,好的和比较好的占多数; 基层干部工资收入低、工作条件差、分担事物杂、十分辛苦,总体上应当肯定。但不能否认“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引自报告)的问题,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表现还是相对突出的。
1.乡镇政府职能扭曲。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那时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征收农业税公粮和“三提五统”、组织和管理本乡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推广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等,工作比较“实”。现在这些职能大部分已不存在,仅剩下管理计划生育一项,但目前大多数农民已不愿多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难度下降;新增加的职能主要有维护社会稳定和招商引资,但严格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应当主要属于公安派出所等政法部门工作,招商引资属于市场和企业行为,不能算乡镇政府真正应当承担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政府有七项职权,现在逐条看来真正能履行的不多。“实”的工作虽然少了,但由于县级机构越分越细,乡镇“虚”的工作却是越来越多,开会、应酬、接待、汇报、数字、报表以及完成各类文字材料已成为乡镇的重要工作。
2.乡镇机构残缺不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授予的执法权在县级及以上单位,乡镇政府执法本来就无法可依,所以机构也必然会残缺不全。从本世纪初开始,乡镇有执法收费权的站所已大部分陆续收回县级主管部门,但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却在缺少执法权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了越权执法的任务。
3.乡镇财政有名无实。乡镇财政没有自己的地方税种和税收分成,经费来源全部为县财政拨款,前几年为完成上级税收任务不乏空转、买税,又形成了隐性赤字。开支不小,财力不足,根本谈不上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依我驻村所在乡为例,全乡干部73人,有22人属于财政全额工资,51人县财政只给每人每月540元的补助,公用经费少得可怜,但乡里几乎每天都需接待各方来客,还养了三辆小车,确实十分困难。
4.个别乡镇干部作风散漫。财政全额开支的乡镇干部月工资也就一千多元,差额工资的挣得更少,一些乡镇干部就自己或让亲属另谋生计。县乡干部谋的生计中又有一部分与农业专款有了联系,加上县主管部门和乡镇因为经费不足有时也难免在农业专款中做些文章,就使得部分农业专款在使用时无论找有资质的单位企业也好、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也罢,都只会增加造价而且降低质量。
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原因,再加上上级对乡镇不切实际的过多要求和数不清“一票否决”高悬利剑,使得个别乡镇领导采取欺上压下的做法,用乡镇干部的话叫起到“防火墙”作用。在这面“防火墙”下,下级的真实情况上级了解不到或睁只眼闭只眼;上级的精神和要求也很难贯彻下去。垒“防火墙”的干部工作靠写、数字靠估、经验靠编、荣誉靠吹,其危害可谓大焉。
1.村干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村干部补贴不多又基本没有上升的渠道;当干部时管事就难免会得罪人,得罪了人惹出了事,乡级一般撑不了腰,尤其是被得罪人上访到市、县,如果不是原则问题,村干部一般会“坐蜡”;在职时得罪人多了,退下来后上级不管、本村人责骂。所以一部分村干部认为没理由和必要去管事。
2.村里没钱办事。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绝大多数村的集体财产早已分光卖尽,原有村办企业或倒闭或卖给了个人,前些年村里办事主要靠向村民收取提留款。国家“费改税”取消村级提留后,提留转变成农业税附加,因为不再用村干部去收钱了,村财务也就上收到了乡镇,实行“村财乡管”。取消农业税后,留在乡镇的农业税附加又变为上级财政对村级的转移支付。这部分钱除给村干部个人补贴外有一部分被乡镇截留,多数村干部甚至不知道还有这么一笔应当属于村使用的资金。一些村庄即便想办点修路打井方面的实事好事,因为没钱也无法实施;
3.村级没有办事自主权。上级下来的专款很多需要农民“一事一议”自筹资金来进行配套,“一事一议”款从农民手里收齐后要把钱交到乡镇或县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由乡镇或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至于怎么使用村干部和农民一般很少能够参与,却要承担资金使用和报账主体的责任。且往往交的钱不少办的事不好、受上累挨上骂、事倍而功半,使得一些村干部也没什么积极性去办事;
4.部分村干部没精力去管事。村干部一般都有承包土地,有的还或搞养殖、或种大棚、或开小卖部,自家活太多的自然没功夫打理村里工作。这些年又兴时企业家兼任村干部,想法是让其带领群众一同致富,而实际上其中一些企业家当村干部无非是为了自己和县、乡领导混个脸熟,以利于自己企业的发展,精力并不在村。
由于这四个方面的原因,部分村级组织确实作用发挥得不好,有些村说它瘫痪也不为过。
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目前的现状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自然不能全怪乡村干部。但是,目前这种局面也确实成为农民对社会不满和一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恶化的重要原因,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并认真加以解决。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正确把握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科学内涵。党对农村的领导是党运用自身极高的政治权威配给社会资源,引导农民实现政治目标和社会发展的过程。而党在农村的极高的政治权威来自于农民的信任和拥护、是农民赋予的。从这个角度理解,我认为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实质上是党不断在农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凝聚力量,进而实现对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变革和完善,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农民愿望的过程。其遵循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其基本方法,一条是宣传和发动农民,即通过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农民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来凝聚农村社会力量;另一条是相信和依靠农民,即通过农民当家作主起来负责、监督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确保权为民所用。“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引自报告)是党的根本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底线和生命,也是跳出黄炎培所说的“历史周期律”永葆党和社会主义国家青春的政治法宝。
二是要理清政府对农村社会管理的边界。一方面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落实好报告提出的“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要尽量缩减政府对农村经济社会的直接管控。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和农村社会自治机制的作用,重新梳理县级政府的职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引自报告)
三是要把村级组织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村级组织稳则农村社会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认为改变当前村级组织软弱涣散现状需要多措并举,切实做到村级组织有职、有责、有权、有钱和村干部有理想、有精力、有能力、有保障:“村财乡管”不符合村民自治原则应交权归村,国家对村级组织的转移支付、农业专款补贴应直接拨付到村;实行“一定三有”,在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确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责任的同时,做到村干部在任有待遇、干好有希望、老年有保障;落实《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各项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办事要符合村民意愿,工作要接受村民监督;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党员的质量和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教育党员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热爱家乡建设新农村的美好前景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需特别提出的是,基于当前村级组织面临的问题,从县、乡选派优秀党员干部脱岗驻村担任村支部书记,我认为确实是个行之有效办法,一些地方已经实验并取得显著成效,建议有关部门在及时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制度,普遍推广;此外,从各级党委、政府抽调优秀干部组成驻村工作组对落后村帮扶,既是维护发展农民利益之所在、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血肉联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还是锻炼培养干部的育人工程,我认为很有必要,关键是要抓实并取得实效。
四是要减少农村的行政管理层次。我本人曾多年在县政府工作,下村扶贫时兼任过一年乡党委副书记,对乡镇有着深厚情感。撤销乡镇这一级政府是我最难说出口的一个建议,但是,既然目前乡镇政府既没有多少符合公共行政要求的职能,又不具备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能力,那么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适应信息时代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现代企业已普遍实行扁平化管理,其成功经验应当引入行政管理之中。现在农村的交通通讯已很发达,县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部门办公网已普遍建立,现代化办公已进入机关,将乡镇政府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归县级政府归口管理、扁平运作,应当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况且中国历史上各朝代都实行“政不下县”、“王权止于县政”,外国也大都为三级行政管理,我国由目前的五级行政管理改为四级行政管理,应当说也未尝不可行。如果乡镇政府撤销,乡镇人大、乡级财政也应同时撤销;直接为“三农”服务的站所尤其是农业科技人员队伍应当保留和加强,并归口县有关部门管理。从加强农村基层党建的现实需要看,乡镇党委不仅应当保留、在一定时期内还需加强,并加快实现其向“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内容”(引自报告)的服务型基层党组织转变。实行县级行政扁平化管理,可以缩短决策层与农民之间距离,提高管理快速反应和行政效率,加快上下之间信息流速,增强对“三农”事业的服务和管理能力,抑制因行政繁苛可能带来的寻租行为,重新找回和增强农民对地方政府的信任,进而促进县级政府由大政府向强政府的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我是个有36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以上对新三农问题的思考出于个人内在党性要求,且有一种不吐不快的压力。但由于本人接触面和能力水平所限,一些观点建议肯定有不妥之处,还望批评、谅解。最后鸣谢一些县乡村干部为此文的形成提供资料和提出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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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为实现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目标,2009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负担,我国决定在4月份首次公开发行地方政府证券。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必要性 经济增长 制度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地方政府为发行主题的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已将近200年的历史,其中美国和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券无论在发行规模还是发行模式上都最具代表性。
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一直受到抑制。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现过短暂的地方政府债券,当时许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而且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原因是地方政府承兑能力差、债务管理能力欠缺。地方政府债券的禁令一直保持到2009年。
但伴随着经济形式、体制因素的不断变化和地方自制、财政分权改革的深入,学界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讨论越来越多,要求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呼声越发强烈。由美国次贷引起的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受到巨大影响,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出台了很多政策,其中为了减缓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国家出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首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2009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的一年。为扩大内需,2009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环境保护、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等。大规模的国债投资短时间内对经济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但长期这种拉动作用是有限的,此时就应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的作用。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调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效率,带动地区经济增长,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增长。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一方面要承担国家机关运行、外交、科研,宏观调控支出及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协调地方发展,财政压力相当大。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应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本级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其中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证券。分税制的实施中,存在着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有税种无税收或征收成本偏高及地方税的立法和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等问题 。多数地方财政入不敷出,没有能力通过政府投资和扩大财政支出实现地方财政配置资源实现经济增长的能力。因此,应该适当赋予地方发行职权的权利。
目前,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可以改善地区的投资环境,引进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可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资金来源,既有中央财政拨款,又得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而地方政府面对巨大的投资资金,以地方财政收入是无法满足的,要依靠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扩大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运作还不够规范,金融产品结构欠合理 ,形成了以国债为主,金融债和企业债比重较小的债券市场结构,这导致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过窄。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信用为保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仅能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还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
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时,应该遵循偿债能力原则、效益原则、对地方公债适用范围限定的原则和以促进发展为目标,而不是以援助贫困为目标的原则。并应
(1)完善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为了避免发行地方政府发债所造成的债券市场紊乱,应该继续深化分税制的改革,实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独立。
(2)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保持安全性。地方政府债券比起国债,信用度相对缺乏,安全性不高,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地方政府滥用资金,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非常必要。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及证监会共同负责我国地方债券的管理,保证其稳定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把握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门则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确定地方债券发行总规模;证监会主要对地方债券的发行、流通和偿还进行监管。
(3)完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以市场约束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根据发行地区的税收能力和项目收益能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进行科学、严谨、动态的信用评估。同时地方政府应该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发行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资金使用情况、财政收入状况及项目收益性。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并对其进行监督,约束地方政府,达到资金有效使用。
【1】郭忠孝 周欣 刘钟钦.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证券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策.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4-12
【2】刘钟钦 周欣.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经济分析.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6
【3】董奋义 苗锋.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研究. 经济体制改革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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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再现存在的缺失因素忻城民俗虽丰富而具趣味性.但这些民俗处于土司制度之下,文化再现存在缺失因素.如不少民俗带有鲜明的等级特征,呈现“异化”状态。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与历史学相关的论文:
浅谈忻城土司文化的历史源流与理性思考
【论文关键词】:土司制度文化;民俗文化;建筑文化
【论文摘要】:忻城莫氏土司文化源于土司制度,忻城土司制度文化既是多种制度文化的结晶,本身又立体地呈现了土司制度文化的基本特征。土司制度文化本身的进步因素与落后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土司制度下的其他文化.如民俗文化与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与建筑文化既存在特色因素。也存在文化再现的缺失。从制度文化、民俗文化、建筑文化三方面探讨土司文化的历史源流.并对这些制度文化进行理性思考。
【论文正文】
忻城土司文化源于土司制度.这一源头本身的特质决定了我们应该用理性的眼光来探讨与思考土司文化。毛泽东说:“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在继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之余.多一点理性的思考。客观、历史、辩证地看待土司文化的现实意义.可以更好地做好文化的继承工作。
一、土司制度文化的历史源流与理性思考
忻城莫氏土司制度由来已久.考证它的历史源流.有助于我们理性地思考
(一)土司制度文化的历史源流。忻城土司制度首先是多种制度文化的结晶。我国在历史上可谓地广物丰.为管理好这样一个东西南北跨度都很大的国家.历来.朝廷都是采取多种管理制度。隋朝以前.大多是世袭制,隋唐以来.朝廷采取开科取士的科举制度选拔官员.并通过铨选派遣官员到各地任职管理地方。但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便于管理.朝廷不得不采取多种管理制度。对于广西这样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历史上就经历过郡县制.羁縻制和土司制由于羁縻制不编户上籍.不向朝廷纳税.各州县处于“互不统属”的分散割据状态。明代。为加强地方管理,朝廷最终采取编户上籍“皆赋役之”的土司制度取代羁縻制土司制度一方面是中央通过少数民族土著首领对少数民族实行间接统治.另一方面还由此获得各民族首领承担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义务。忻城地属广西.瑶壮土民聚居.实行的土司制度正是多种制度文化之下的结晶。
明代是广西土司的极盛时期.大小土官有300多人。清初,仍有大小土府、州、县等128个。广西历史上被称为“南蛮”之地,忻城更是地处山区。要了解土司制度全貌,通过忻城土司制度可见一斑。忻城土司制由莫氏世袭.莫氏土司管理的忻城的土地、经济、教育等制度都是比较清晰的。他们“世官其土.世有其民”,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立体地呈现了土司制度文化。
(二)土司制度文化的理性思考忻城土司制度正式源于明弘治九年(1496年),至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第十七任土司.莫绳武因“纵匪殃民”罪被撤职废除.历明清两朝4l1年。而若从其始祖莫保协理算起,时问跨度为500年。奠氏土司能够长时间地统治地方.而又最终被取消.其进步因素与落后因素均值得我们思考。
1.进步因素。首先.忻城土司制度是固有社会生存发展的主动脉。忻城是山区.自古以来以农业为主。莫氏土司是当地土著居民,熟悉忻城的主要交际语言瑶话壮话,编户上籍.帮助朝廷征收赋役,并且确立农业生产为基础的经济政策.比较顺应当地的社会发展。
土官不领朝廷俸禄.但得到中央王朝的确认.对土县境内的土地具有所有权,有权对境内土地进行分配对于为土官及家人服役的土民。土官是不发银两的。但为了让士兵、厨子、厨娘、轿夫、鼓手甚或捕鱼捞虾的等人能够比较忠心地为土官服役.土官把能够维持其生活的地分给他们,这就是役田管理制。耕种役田的虽实为农奴,服劳役世世相袭.但对役田也能够世世相袭.并且无需缴纳租税.这就使得耕种的人能够相对独立地耕种役田.积极发展生产并维持生活。在阶级矛盾激烈的明清时期.这一举措满足了土民的愿望。基本符合社会生存发展需要。
其次.忻城土司制度还是维护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的基础。世袭土官们不仅注意修正与朝廷的关系.还制定与完善一套适合忻城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政策.起到推动社会前进的一定历史作用。如土官及其官族还通过建立学馆,撰写诗文。加强教化,安抚民心,维护统治。
第四任土官莫廷臣开始举办学馆.“嘉靖年间,忻城土官莫廷臣在县城办学.延请名士专教莫氏官族子弟。”而第十五任土官莫振国不仅创立义塾.以儒家正统思想教授官族及堡目子弟,还亲自制定类似今人校规的《教士条规十六则》示于学堂.从思想意识,道德修养到做学问和日常行为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土官当中有不少土官及族人勤于撰文的,土官莫镇威、莫宗诏、莫元相、莫振国、莫景隆等人及官族诗人莫震、莫云卿、莫煦南等人都有诗文传世。诗书礼乐教化显然对维护土司统治.安抚民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落后因素。忻城土司制度的落后。首先体现在它等级森严的统治上“土司土官对辖境内从土地到臣民有自主之权……土司土官实行的是封建农奴制而一般州县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较高.属封建地方制。”日(p印6)生产关系是封建农奴制的忻城土县.生产力低下.土官对土民的统治等级森严土民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要严格体现出对土官的毕恭毕敬.不得有半点越级之举。如土民“入市不准撑雨伞,吃饭不能与土官、官族同席。出行必须给土官、主人让路,见官必须跪拜土官出巡……路过村庄,村民须收藏所晒之衣物,人屋回避,小孩不许啼哭。村民如回避不及,或就地低头站立,或跪于路边迎候。所到村庄,村庄头人负责招待,按户派要食品,贡纳钱物.供土官及随员享用。”聊(嘲)在这样等级森严,尊卑分明,黄发垂髫不能怡然自乐的情况下.自然会延缓社会发展的步伐。
此外.莫氏士官在教育上也实行严格的等级制。由于阶级的局限,私心的考虑,土官一方面鼓励官族子弟人学,另一方面对于经济上相对较宽裕的土民百姓.虽然允许他们人私垫读书.但却不允许他们参加科举,唯恐失去对他们户籍的控制对于大多数土民,则实行愚民政策,不准他们读书。这样的等级教育制度显然是极不公允的.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忻城教育的滞后。这样等级森严的统治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土民暴动。
利用手中武器进行军事镇压.是忻城土司制度的又一局限及落后因素。忻城莫氏土司始祖莫保在元代即有镇压农民起义的记录.其后代均有维护封建王朝统治的表现.得到皇帝的信任.如第六任土官莫镇威甚至还在镇压瑶壮人民起义中得到万历皇帝的嘉奖土官们针对土民的军事镇压以维护封建统治、土官利益为出发点,大大激发了社会矛盾,从而影响了当地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
二、土司民俗文化的历史源流与理性思考
莫氏土司统治忻城500年问,生产与生活习俗、游艺竞技习俗、岁时节日习俗、礼仪制度习俗等组成的民俗文化多姿多彩。这种民俗文化既有多种民俗文化的特征.又带有土司统治的等级烙印。
(一)土司民俗文化的历史源流。忻城人民自古以来世代种田,缺乏商品经济观念,加上身处山区的封闭和地理障碍,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有太多的物质追求。但是,他们在精神上自得其乐.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
忻城民俗文化是多种民俗文化融合的结晶忻城自古以来生活着壮、瑶、苗、汉各族人民,各族人民在生活生产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形成了多种风俗。如过年时赶歌圩.开展苗侗族人们喜爱的上刀山、下火海等竞技类娱乐活动。三月清明节祭祀,家家户户要煮五色饭.七月鬼节吃鸭,端午节吃粽子等等。
(二)土司民俗文化的理性思考。
1.特色因素。首先.丰富多彩的民俗缓和了社会阶层间的矛盾。比如过年,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土司封官印停止办政事,~直到十五闹元宵后才又“开官印”办理政事。在封印期间.土官与土民同乐土民在这一个时候可以自由享受过年的快乐.猜拳划码,赶歌圩。此外,颇具生活趣味的传统竞技类娱乐活动,比如上刀山、下火海、踩梨嘴、斗牛、斗鸟、斗鸡等。也颇能吸引人这些传统娱乐活动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缓和了社会阶层间的矛盾.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温情。
其次.忻城土司民俗文化凸显了壮族特有的生存状态。
歌圩是壮族人民的情人节.明清时期.都有地方官严禁歌圩。而在“以故俗治”的忻城.歌圩得以保持下来,不仅土民平时的禁锢得以释放.而且土官甚至也可以参加歌圩。同享子民的这一盛大节日。如让人记忆深刻的电影《刘三姐》中与刘三姐对歌的莫怀仁的生活原型就是莫氏第十一任土司莫元相。歌圩上.除对歌外.还有抛绣球、碰红蛋、放花炮等节目。热闹的歌圩体现了壮族人民奔放热情、乐观豪迈,向往美好的人性化需求。
忻城还有织壮锦的风俗。这些壮锦图案别致。有“狮子滚球”、“双龙戏珠”、“丹风朝阳”、“鲤鱼跳龙门”、“字纹”等十多个品种.体现了壮族人民的美好愿望。歌圩、织壮锦等民俗凸显了壮族特有的生存状态。
2.民俗文化再现存在的缺失因素忻城民俗虽丰富而具趣味性.但这些民俗处于土司制度之下,文化再现存在缺失因素.如不少民俗带有鲜明的等级特征,呈现“异化”状态。即使是在最欢乐的年节也如此如除夕要给土官家族送扫把等礼物.而要进庙上香也要等土官祭拜之后方可。袭任的土官上任前一天要到城隍庙烧香.举行大祭。土民要承担这些活动的所有费用。土民的衣服颜色不能鲜艳.只能着蓝、灰、黑三色衣服.长袍不能穿在身.嫁娶等人生大事不能坐车骑马。
这些民俗文化呈现出的“异化”状态.其实也与忻城土司民俗文化的封闭有关。土司时期,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外人很少进入.忻城土民也很少外出.基本已经处于封闭状态因此,民俗也就很少有变化.有些落后的习俗也无从改起。
三、土司建筑文化的历史源流与理性思考
忻城土司衙门建筑群被誉为“壮乡故宫”.它的建筑艺术历来备受称赞忻城土司建筑是第八任土司莫镇威于明万历十年始建.占地面积4万多平方米。它雕工精致,气宇轩昂,既包括土司办公的衙门.也包括官族府.也就是土司官族的住所。这个建筑群,积淀着丰富的历史底蕴。折射出厚重的地域色彩。
(一)土司建筑文化的历史源流。
1.南国自然山水天然的结晶。首先,忻城土司建筑群是南国自然山水天然的结晶。土司建筑群背靠翠屏山而建.尽得自然山水的精华。林语堂先生在《官家令》中说:“最优美的建筑是以融合而混入自然风景中.成为风景之一分子.亦即属于风景而不可分离。这个原则控制所有的中国建筑。”土司建筑群无意间得到了山川地形之美。而且.为了配合这种地形之美,土司建筑的色彩也很巧妙和谐地与青山映和为了避开帝王的宫廷建筑常用的金黄颜色.它的镶镂窗栏.屋梁大量使用赤色,并且,I赤色为主调,以绿、黑、白颜色为补充。与苍翠的山色、明朗的青空融合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2.南国人居生存心理的再现。忻城土司建筑群还体现了南国人居的生存心理。基于地理环境以及族群关系的考虑.南国的建筑无论在选址、建筑形式还是结构与朝向上,无不体现着遵从自然法则,追求天、地、人与建筑相和谐的理念。忻城土司衙门基于军事上的考虑.把北方以坐北朝南为尊改为坐南朝北,这不仅体现了注重实用的居住心理.满足了功能的需求.而且形成了独特的艺术效果。
莫氏土司衙门的祠堂兴建在土司衙门之东.便于祖先享祭.说明了宗教信仰是壮族建筑文化的内核.体现南国人居尊祖重孝的心理。弟妹、叔侄等家庭成员的住所定在土司衙署的西面,韦、刘、杨三姓亲戚的住所则在官族府第西侧,关帝庙、三界庙及关帝庙的附近。这些安排.反映着莫氏土官注重家庭关系,族群关系、邻里关系,充分体现了南国人居“以亲为贵.共荣共患”的思想。
(二)土司建筑文化的理性思考
1.土司建筑文化的特色因素土司建筑群首先是多种建筑文化融合的结晶。它被称为“壮乡故宫”.其实即可说明它既有壮族建筑的特色,又有汉族民居建筑艺术的特点。土司们引入了汉族民居建筑艺术,因此,忻城土司建筑群在布局上与明清时的故宫有诸多相似之处.甚至有些可以说是汉族建筑的翻版,比如四合院式的内部结构。但它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又使它具有浓郁的壮族特色。
土司建筑群非典型的壮族的传统干栏式民居.但从它的建筑细节中仍然可以看出它立体地巧妙地呈现出了壮族的建筑特色。如大量运用石鼓作装饰。据《桂海虞衡志》,“铜鼓,古蛮人之所用”.“藏至二、三面者,即将雄居一方,僭称王号”。可见.铜鼓是权力和财富的象征。土司建筑群中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装饰物就是石鼓。它们或在门口,或在庭院,或在百余座柱础之上.它们与铜鼓一道彰显出了莫氏土司的财富与地位.同时也体现出壮族的建筑特点与图腾崇拜。建筑色彩上,屋顶仍然选择壮族传统的黑、青灰为主的色调。而选择以蝙蝠、葫芦、鹭鸶、鹿为装饰,则寄托了壮族人民祈求福、禄、寿、举家富贵的美好意愿。而以草龙、草凤为装饰。更体现“龙风绕脊.瑞气盈门”的心理需求。
2.土司建筑文化再现存在的缺失因素忻城土司建筑群虽是多种建筑文化的结晶.具有一定的特色,然而。这种建筑群仍然没有很大程度地脱离汉族建筑的模式.没能巧妙融人壮族传统的干栏式建筑特点。当然.由于这是莫氏土司衙门.既为土皇帝的居所.又为衙门,出于实用的考虑,建筑形式上它无需采用“人居其上.牛羊猪圈于下”的上下层结构。但作为壮族土司的代表性建筑。我们在看到的“故宫”式的秩序井然.稳定牢固的同时.不免遗憾于壮族建筑艺术的缺失,遗憾于这种建筑文化再现的缺失
李自然先生在《民族传统文化的本质及特征刍议》中说:“实际上任何一种文化的选择都是为适应所在的社会场景.是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自我的关系的产物。……换言之.文化只是解决人们现有生存场景的问题与危机的不足。”传统的土司文化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生活.相对平和地解决了人与自然,土官与土民的矛盾,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精神需求。而格罗塞在《艺术的起源》一书中说:“生产方式是最基本的文化现象.和它比较起来。一切其他文化现象都只是派生性的,次要的。这并非说那些第二性的现象都是直接从生产那个主干上枝生出来的.乃是说它们虽然各有独立的根源.但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却受着最占优势的这个因子的巨大影响”忻城土司文化源于土司制度.其生产关系是封建农奴制.土司制度文化本身的进步因素与落后因素影响着其他的文化.如民俗文化与建筑文化。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受着制度文化的影响。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到“要做好文化典籍的整理工作”,并且说:“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研究忻城土司文化就是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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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宪法保障析论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宪法保障析论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也明确了党在政治体制改革探索中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等诸多方面,需要依靠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方可实现。同时,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宪法的保障。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体系的建立为基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故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第5条。自此,依法治国上升为宪法规范,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保证国家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宪法中的依法治国理念从多个方面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并推进国家治理在规范化道路上行进,其中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1]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宪法既起着授权作用,也就包括限制权力的作用在内了。”[2]34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7条则对立法权的行使进行了细化。宪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立法法中对立法权的设定和规范,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在司法和执法方面,鉴于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在治理过程中,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与社会的各项事务,最重要的是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对此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对作为国家审判、检察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和职能作了规定。这些都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行政执法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的肯綮所在。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大量的行政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对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都做了规定。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都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制度规定。
“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最重要的任务。”[2]129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我国宪法不但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在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理念入宪对于国家治理意义重大。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国家治理”区别于以前经常提到的国家管理,国家治理的主体更为多元,所以国家治理具有更强的公共性。我国公民的权利,尤其是一些基本政治权利都属于人权范畴,只有通过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才能真正有效实现这些权利。
将人权保障理念引入宪法会促进国家治理的治理主体和对象更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各项治理活动,并会让治理的内容更为清晰。从而更好地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消除不同阶层的隔阂与分歧,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国家治理必须秉持公共理性,人权的公平正义性是保持治理公共理性的基础。保障人权是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和最终追求的价值。“以人权作为社会政治原则,也就意味着采取以法律设立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来建立社会政治秩序并促进其有序与和谐。这种治国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在承认和保护个体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配置和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谋求社会的有序发展。”
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制度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则,是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发挥效能的基础性架构和根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制度体系。国家治理靠的是法律和秩序,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尊严,就是维持国家范围内各种利益的总体平衡,这是国家治理的最低要求。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说明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4]同时,也确立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其它法律立法的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的地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有相当多的制度创新,而这些创新中有些可能和旧有的法律制度相抵触,或是偏离社会发展的应有轨道。这两方面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带来危害。有关旧制度对创新的抵触,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于法律修改和废除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便可以改废旧法,从而将有益国家治理的创新内容确立为法律制度。宪法及其下位法能通过各类预防和救济规定来解决探索过程中出现中的这类问题,确保国家治理的正确方向。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唯此,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所有行为才会具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法律依据。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国家制度建设的巨大成就,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治的成就。这一体系将分散化、非系统、无体系、缺制度的传统治理模式改变为具有制度化、体系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特征的治国理政的总体系,并作为治理指南对国家各方面事务进行具体规制。可以说,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纲领,领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建设法治中国作为核心内容,摒弃了以前运动式、会议式的治理方式,用完整的体系将国家治国理政的方略纳入法治轨道上推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高度的自觉性和强大的创新力,在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五位一体的治理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是保证中国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5]这些治理领域所构筑的“五位一体”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中,宪法从本源角度为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治理道路做了导向性注解,确保了法治中国建设正确的航道,从而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经济层面,宪法第6条到13条确认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表明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善用权力保障经济体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表明,我们的生活资料分配原则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合理的分配。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宪法确认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度、自然资源及公共财产的国家保障制度、国家调控下的市场配置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产生影响,宪法对于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恰是保证这种转变处于一种理性的进路,使其在轨道上运行。宪法对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分配制度的规定,能确保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避免因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全球经济萧条导致部分制度失灵而出现的国家治理失败的风险,为了经济的长期繁荣打下稳定的基础。
在政治建设层面,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中国社会的阶级基础及领导力量,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阶级构成,也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导力量。全球化时代,改革开放条件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外部错误思潮难免涌进,出现腐蚀和企图瓦解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萌芽。宪法通过确立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重要地位,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方向。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国体和政体的政治属性和政权的阶级属性,表明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权力来源和组织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国家权力属性特点。
在文化建设方面,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应该看到,多年来我国缺乏对宪法文化权利的理论研究,一定程度上导致立法对文化权利的忽视。公民所应享有的文化权利在宪法文本中应当被视为一种法定权利,但是由于宪法文本的缺陷,保障机制及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文化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还无法完全实现。但是宪法的宏观规定是充分保障公民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等学术自由的根本原则,有利于文化事业发展,是促进文化体制建设的根基。
在社会建设方面,作为我国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规范体系,现行宪法对社会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引,保障社会建设平稳有序地进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则只是一般社会关系。我国现行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社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尚未规定的社会权利还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它们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宪法上的社会权具有特别的价值,它是普通的社会法上的社会权的立法依据、审查依据和解释依据。这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更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的不断加深,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全球化、整体化的特点,并演变为生态危机。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自然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将生态保护纳入宪法秩序的范围内。《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了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国家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
为禁止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水资源法规,非法猎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违反森林法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6]《宪法》第26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些规定体现了生态保护在宪法中的地位,也为国家治理中的生态治理定下了基调。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注国家治理各项事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成为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显著特点。宪法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理念、制度和方向的保障,以此积极实现对国家的全面治理、科学治理和有效治理。这种保障的意义从静态角度而言,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动态方面,宪法为国家治理的细则化规定提供了空间弹性,使得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各项具体工作可以稳中求新,达到阶段性的最优状态。
从宏观角度而言,宪法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高屋建瓴且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使得国家治理有规可循、有据可依。从微观角度而言,依据宪法制定的各类下位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为国家治理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细节保障。因此,通过宪法的保障必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裨益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当然,现行宪法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或许有失细致,但是毕竟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最为重要的是,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相关事务在宪法中的地位,为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宪法如何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体系的开放性与适用性,从而与国家发展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更好地发展和完善宪法规范,使其最大程度地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正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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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体育是社会体育的组成部分。对女性进行的以健身、健心、健美、娱乐、医疗等为目的的身体锻炼活动。近代中国女子体育的兴起和女性解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新课程改革下的女生体育课的积极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新课程改革下的女生体育课的积极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根据高一女生生理、心理特征,通过思想教育,合理选择体育教材,改变组织教法,对新课程改革下如何上好高一女生体育课进行积极的思考探索。
关键词: 高一女生;身心特点;体育课堂教学
女生进入高中阶段以后,身体的各器官的发育渐渐趋于成熟,已经具备了成人女子所具备的特征。高一是初中向高中迈进的转折点。这个时期,她们的心理、生理活动表现较为丰富。从生理上讲,她们的性特征发育明显,皮下脂肪增厚,肌肉力量薄弱,运动机能相对下降,兴奋性高,情绪也相对不稳定,兴趣爱好变化无常,并有一种无法抗拒的生理惰性,加之初三体育中考的完成,思想上发生巨大的变化,所以在体育活动时不愿做强度大的运动;加之体形上窄下宽,重心较低,这种身体形态特点对平衡有利而对速度和跳跃不利。从心理上讲,高一女生的心理也正处于不稳定和不成熟的时期。双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体育课的偏见。
对于高一女新生有一个误区:认为初三体育中考一结束,就是完成了人生中所有的体育运动似的,认为再也不用跑800米,再也不用那么“痛苦”,认为高中的体育全是“放羊”。加之高中生的文化学习任务重,在客观上造成学生注重文化课学习,而忽视了体育锻炼对青春发育期的重要作用,所以不太愿意参加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觉得体育课可有可无,能让则让,能躲则躲的娇气等现象,造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教师在教学时首先要对学生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使她们真正认识到体育锻炼对青春发育期的重要作用。对于学习的帮助,使得她们在繁忙的学习生活中达到劳逸结合。
高中女生年龄一般在15~17岁,正处于青春发育阶段,高一女生进入高中阶段,身体各器官的发育趋于成熟,已经具备了成人女子所具备的特征。在这个时期,她们的心理、生理活动都表现较为丰富。从生理上讲,她们的性特征发育较为明显,皮下脂肪增厚,肌肉力量薄弱,运动机能相对下降,兴奋性高,加上心理情绪不稳定,兴趣爱好变化无常,并有一种无法抗拒的生理惰性。所以在体育活动时不愿做强度大的运动;体形的明显变化让众多高一女生的过分追求苗条而在认识上又一定的误区。从一些不良信息现象导致误认为运动使她们变壮、腿会变粗、手上有肌肉等等,所以正确的让她们了解运动的作用,特别要讲解有氧运动的特点。
从心理上讲,高中女生的心理正处于不稳定和不成熟的时期,情感比较内向、含蓄、敏感、自卑、爱美、好静、害羞、胆小、怕脏,在身体方面女生相对男生而言,女生一般身体较弱,生理负担量小,如胸腔小、肺活量小、心脏弱,力量、速度、耐力较差,故在学习中产生信心不足胆怯,尤其是在进行跳跃、器械上的动作时更为突出,当遇到困难时容易陷入被动,多数以退却而告终。这个时期的女生比较的好静,因为高一女生已处于青春期的性发育成熟阶段,身体发育变化较大,已接近成人。她们从心理上认为自己已长成大人,性格上自然而然地模仿大人的习惯,多静少动,不喜欢蹦蹦跳跳的活动。但高一女生,生理、心理特点还潜在着好动的一面,她们还是很天真的孩子,这个特点是上好体育课的内在条件,这非常有利于调动她们上好体育课的积极因素,针对这个特点可采取如下做法:
1)深入细致了解学生的体质情况、运动基础、性格爱好以及参加活动的动机。如为了好玩、为了健美、为了长高、为了活动而活动等,在教学中做到有的放矢。2)要培养她们的间接运动兴趣。在平时的理论课上多讲解运动项目的比赛规则、运动员的历史以及组织学生观看各项比赛现场,无形当中学生对某些项目产生兴趣。3)在教学中,讲明动作的目的、意义及作用,吸引学生产生向往、追求的意向。4)校园生活多开展一些体育比赛,因为她们好面子,就会迫使她们在平时及课堂上加强练习,久而久之当她们学会一技之长,就会喜欢上这项运动。
根据女生的身心特点,在体育教学中应注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选择学生较为喜爱的,动作新颖而有趣的教材作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要多样、灵活。要不断更新和变化来提高学生的兴趣,是上好体育课的重要手段。针对初三的体育中考项目,学生压力重,教学内容相对枯燥乏味,所以在选择教材上应该考虑到高一女生的身心特点,比如多选择较为轻松的排球、健美操、羽毛球等适合女生活动的教材出现在课堂上。
重视课的准备部分和结束部分。良好的开头虽然是成功的一半,开始部分选择一些趣味跑、游戏。如老鹰捉小鸡、贴膏药、追圆圈等活动,以激发她们对体育课的浓厚兴趣和热情,编排造型动作柔和、节奏感强、舒展大方而又简单易学的徒手操、双人操等。在体育课的结束部分则采用简易的舞蹈动作,如集体舞、双人舞、拍手舞、放松游戏等,使学生在轻快的节奏口令下进行放松。这样既能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女生的积极性,又能真正起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作用。
总之,运用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和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结合高中女生的身心特点来进行体育教学,才能有效的激发女生的学习兴趣,取得体育教学的最佳效果,也是提高体育课质量的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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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生命线,是同企业整个经营治理相互渗透,共同作用于企业治理之中。这就要求从企业生死存亡和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企业经营治理范畴之内,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同时,也要求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效益中心,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浅谈网络时代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和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网络时代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和探索全文如下:
摘要:网络时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正深刻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新形势下,网民的思想观念如何,政治素质如何,行为诉求如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内实体经济受到巨大冲击,国有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企业职工思想多元多样多变,新兴媒体带来传播方式的变化,给企业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网络时代 企业思想政治
对思想政治工作来讲,网络时代面临的大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从网络具有的特性来看,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隐匿性,这些都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挑战。
首先,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网络平台上,人们享有的信息资源是公开的,是平等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这个平台开展,就扭转了传统思想政治工作影响范围小的被动局面。
其次,通过网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吸引力更强。网络一般都具有形象化、趣味性的特点,形象而直观,同时也具有很大的趣味性,既可方便地获取大量信息,又可与世界自由地进行思想交流,从一定层面调动了人们学习的积极性、发散了人们的思维,可以充分调动大家从网络平台获得信息的积极性。
三是网络带动了思想政治工作传播速度的提升。传播速度快,是网络最具优势的特点。网络所搭建的信息高速,为人们架设了一个四通八达、方便快捷的信息网,有个这个平台,无论在世界的任何角落,只要有网络终端,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了解信息,实时掌握全球范围内的财经、政治、娱乐、生活各全方位、多角度的信息。网络在使各种信息传递速度迅速提升的同时,也给政工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条件和便利。
四是网络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大为增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因为其特有的隐匿性,发布人的真实身份是隐藏的,这就使得发布人没有了因为发表真实想法遭到打击报复的顾虑,能够倾述内心最真实的感受和想法。反过来看,网络的匿名性也保护了政工人员的真实身份,也使得这一部分人无法获 知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真实身份,也从另一个侧面化解了被教育者的抵触情绪,可以起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网络世界多姿多彩,在网络世界里冲浪,就像打开潘多拉的魔盒一样,充满了缤纷的色彩。但作为一名思想政治工作者,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新时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是面临着文化侵略的压力。在网络这一公开的平台下,任何宣传都是公开的,是超越国界和地域限制的。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将资产阶级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大力宣传,一些发达国家,还利用其对网络技术的控制力,向世界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大肆宣扬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文化思想。这是对我们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严峻考验。
二是网络上存在不健康的行为。正是因为网络所具有的隐匿性和公开性,使得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信息都是随时随意的,这也从另一方面给一些不道德言行开辟了通道。三是网络正面临着制造社会政治经济混乱的黑色信息的冲击。一些非法组织也学会了利用因特网发布信息,传达指令,兴风作浪。从精神上毒害群众,煽动一些都到蒙蔽的群众聚集闹事,严重干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秩序。四是网络信息量剧增要求政工人员具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任何人通过网络平台就可以了解到整个世界发生的新闻,对拥有如此大的信息量的人来说,要对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所有政工人员面临的巨大挑战。要想使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可靠性,要想使人们相信你,就必须要求政工人员掌握更多的信息、具有更多的知识、具备更高的素质。
网络技术发展迅猛,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政工人员要直面挑战,把握机遇,扬长避短,大胆创新,充分利用网络优势,积极搭建思想政治工作新平台。
一是要切实提高网络意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深刻影响着社会的舆论环境、文化环境、心理环境,这些都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网络互动、隐匿的特点,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新挑战的同时,也为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搭建了新平台、创造新条件。面对新挑战、新要求,广大的政工干部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网络意识,要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充分利用网络的特性,积极应对、主动出击、正确引导,不断提高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在潜移默化的思想教育中实现促进和谐的目的。
二是善于借助网络速度。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关键的一点是要善于把握时机,在合适的时间进行思想教育,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旦错过了有力时机,可能就会事倍功半,错失良机。特别是传统思想政治工作节奏慢,但在网络时代能够实时将信息传遍各个角落,提高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及时性、针对性。
三是利用网络资源,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内容的 "知识涵量"。丰富的知识内涵是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率的有效保障,因为网络资源具有共事性,它打破了地域和空间限制,为学习教育创造了良好条件。政工干部要善于开发利用网上资源,努力增强政治教育授课的知识性、趣味性、新颖性和吸引力。
四是牢牢把握网络特点,丰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手段。网络隐匿性的特点让一些匿名者发表过激言论,反过来讲,也可以使政工人员采取匿名的方式,对不健康、缺乏真实性的文字和言论进行反驳,同时还可以针对这些进行教育引导,并借助于网络声、像、图、文并重的优势,提高政治思想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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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市场营销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商品的流通领域,而商品一旦到达消费者手中即进入到消费领域以后的问题,则不属于市场营销学的研究对象,显然,这是一种早期的、过时的市场营销概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高职院校市场营销课程实践的新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工学结合教育模式下,加强实践性教学,是高职院校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课程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一大重点,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模拟实践方法研究,探讨提高市场营销课程实践教学质量的改革。从而为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如何以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拓展工学结合内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培养高素质营销人才提出了建议和实施步骤。
[关键词]高职院校 市场营销 模拟实践
1.1 缺乏与高等职业教育相适应的教学理念
市场营销实践教学是课程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一直由于实践教学环节组织实施的困难较多,难度较大等原因,导致在市场营销课程教学中,多安排理论课教学时数,多讲纯理论知识,少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和教学时数,即使安排了,也仅安排类似参观之类的象征性活动,或是让学生通过市场调研撰写策划方案,其结果是培养的学生,只懂理论,不懂实务操作,更不会从事具体的营销实践活动,基本上难以达到让学生既懂理论又会实际操作的效果,致使课程学习达不到教学目的。高职院校担负着为社会培养各种技能型实用人才,只有重视实践环节的教学,甚至把教室就设在实训场地,实行一体化教学,工学结合,使学生边学边做,边做边学,才能有利于使学生迅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技能。
1.2 缺乏与市场营销学科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手段
市场营销是离市场和社会最近的学科之一,随着当今经济全球化和时代知识化、信息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对市场营销的相关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需要大量的市场营销的实战型应用人才,然而在市场营销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手段相对比较缺乏,很多学校在实践教学对时下市场上的市场模拟软件情有独钟,然而影响市场营销的不定性因素很多,其职业能力是很难靠软件的模拟来实现的。
1.3 缺乏适应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
部分高职院校市场营销课程教学,受传统影响较大,课程教学重知识,轻能力,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而市场营销职业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销创新能力高低。很多营销手段在别人运用的时候效果明显,而当自己照搬照抄的时候其效果却大打折扣,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在学习别人成功的营销手段的同时,没有创新,市场营销的原理是一致的,但具体的方法手段则必须具有创新。
2.1 明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正确熟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属性定位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意见》明确指出: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体系。首先,高等职业教育首先是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的一种类别;其次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中的一个层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在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属性基础上,市场营销课程教师必须注重市场营销职业能力的培养。
2.2 探索市场营销实践教学的新途径,注重学生市场营销实践能力的培养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离不开实践,市场营销本身就是一门实战性很强的学科,更需要实践教学为支撑。高等职业院校必须不断探索实践教学的新途径,注重学生市场营销实践能力的培养。
通过学生参与市场营销活动一线工作的实践,首先使学生把握市场营销的工作方式与方法,为学生储备今后胜任职业工作的核心本领;其次,通过学生的角色转变,使学生形成独立学习、获取新知识技能的能力,使他们在给定工作任务后,能独立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把已获得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运用到新的实践中去;第三,能够培养学生与他人交往、合作、共同工作和生活的能力,从而积极应对变化的未来世界。
教师与学生一起参与市场营销实践活动,构建师生一体的职业能力培养实践教学体系。在职业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中,教师的角色发生了转换。学生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相对独立地学习,教师从昔日的给予者转变成学生学习的治理者,由于主要的教学目标变成了为学生开发今后工作中的职业能力的培养,教师不再是一个演讲者,而必须是操作示范者、建议者、指导者、考评员。这样才更有利于学生明确职业目标,为学生能力培养提供指导,并对学生的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学生提供反馈信息不断促进学生的进一步学习。
从单纯的终极性学校教育扩展到将工作与学习有机联系的终身教育,使传统的职业教育发展为突破时空界限的“技术和职业教育”。在教学过程中,把素质教育、尤其是职业能力教育作为教学的重点。市场营销教学应根据职业培养目标和就业需求,使课堂教学与课程实践并行,以就业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为本位,重视职业技能,重视社会实践,让每个学生都有亲自参与营销实践的机会。
2.3 不断实践创新教学,指导创新学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基地,也是培养创新精神创新人才的摇篮,无论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重要的意义。市场营销实战在具体的策略运用上更多的体现了创新,在高等职业院校市场营销教学中应当注重学生营销创新能力的培养。高等职业院校市场营销课程的教学,教师应当不断实践创新的教学,对学生进行创新学习指导,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3.1 模拟实践方法
在市场营销课程教学中,理论教学完成后,安排一周甚至两周的集中实践教学时间,让学生通过模拟实践,真正地把教师讲授的理论知识融会贯通到实际操作当中。
3.1.1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把学生分成几个实践小组,“学校”是各个小组要开发的市场,各小组利用所学的市场营销理论知识,制定出一套具体的营销方案。具体步骤如下:
3.1.1.1 对“学校”这一市场进行调研;
3.1.1.2 进行市场营销宏观与微观环境分析;
3.1.1.3 SWOT(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分析;
3.1.1.4 制定STP 营销战略。对“学校”这一市场进行细分,选择出目标市场并进行市场定位;
3.1.1.5 制定4PS 策略。选择适合的产品,制定适当的价格,进入“学校”这一市场,并通过选择适当的销售地点,制定相应的促销手段,为各小组赚取利润。
3.1.2 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方案制定出来了以后,接下来就是真正的实务操作阶段。每个小组根据自己的方案进货、销货。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来为小组赚取利润。
3.1.3 第三阶段:实践总结
在有限的实践教学时间内,学生通过对小组营销方案的实施,既可以把所学理论知识进行巩固,还可以总结出营销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营销方案进行修正与补充。
3.2 需注意的问题
3.2.1 经费
要让学生真正体验到市场营销的实务操作过程,小组进行采购产品、选择渠道、促销手段的选择时,需要一定的费用。可按照统一标准,为每个小组提供所需经费。
当然要考虑在实践过程当中的风险,在提供经费的同时,给各小组一定的压力,要求每个小组在课程实践结束后交回一定百分比的经费。如果小组的营销方案效果明显,那么该组除了把额定经费上交外,还可以有一定的“余额”。这样既能降低学院教学成本,又能刺激学生们的积极性。
3.2.2 相关政策规定
每个小组要在“学校”这个市场上进行课程实践,就必须要得到学校的一些政策支持,允许学生们在学校进行经营活动。 [论文网]
[1]郭英红.市场营销课程改革的设想与建议[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教育,2007(26)
[2]李叔龙,张军.怎样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教育,2007(7)
[3]李宇红,赵伯庄,王磊.市场营销教学特点与方法研究[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教育,2005(35)
[4]徐宏桂.市场营销教学改革与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探讨[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教育,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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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商誉,也叫购入商誉或购买商誉,是指企业在合并过程中,预期被购并企业因其存在的优越条件使其在未来时期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报表中要反映合并商誉,而对于如何处理合并商誉,各国会计界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在实务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合并会计被誉为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其中合并商誉及其会计处理问题又是其中的难点和热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合并商誉会计确认的几点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商誉可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由于自创商誉难以确定,大多数国家一般不予以确认,只确认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合并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在竞争中实现规模经济的发展目标,而企业合并正是商誉会计发展的基本动因之一。为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的要求,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从合并商誉的一些具体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次颁布的会计准则首次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剥离出来,明确合并商誉作为一项独立的资产要素,并对其确认、计量和减值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不再对商誉进行摊销。结合我国国内企业会计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对于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没有做较大改动,仍然基本沿用的是 2006年会计准则中的一些规定。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合并商誉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利润。但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合并商誉的本质及其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界争论的焦点,本文将对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确认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笔者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合并商誉的列示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量。”企业合并按合并类型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而这两种合并方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根据以上准则规定,只有购买法下才会产生商誉,即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列示。当存在少数股东的情况下,合并商誉不包括少数股东持有的部分。笔者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中只列示母公司所持有的商誉部分不太恰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合并理论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同时也决定了其编制方法。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合并理论主要有三种: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以及所有权理论。其中,实体理论将会计主体与终极所有者看成是相互分离的个体,强调的是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不是终极所有者。根据实体理论,企业集团内所有的股东都被同等看待,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均作为该集团内的股东,并不过分强调控股股东的权益。
采用这种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集团内部管理人员对会计报表的需要,满足对整个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需要。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选择实体理论必定是大势所趋。从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发展历程来看,特别是2014年财政部新修订颁布的合并准则,正是体现了从母公司理论到实体理论的转变,新准则以实体理论为主,母公司理论为辅。而部分商誉法更适合母公司理论,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合并商誉的确认应采用与实体理论相匹配的完全商誉法,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应包括少数股东持有的部分。
其次,我国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中,无论纳人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否为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是按照子公司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在合并当天公允价值的100%来列示的。而根据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当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合并报表中仅列示母公司享有的部分。这就导致商誉与其他会计要素列示的不对称,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因此,笔者认为合并报表中的商誉应该以包括少数股东部分的全部商誉列示。
再次,合并商誉是由于企业间合并发生的协同效应而产生的,如果合并企业能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有可能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超额利润,这正是合并商誉的价值所在。因此,笔者主张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应该以全部商誉的形式列示。
(二)负商誉的处理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只确认正商誉,而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负商誉),应计人合并当期损益。对于负商誉的这一处理方法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将负商誉直接计人当期损益,有助于客观地反映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真实价值,但是当负商誉数额较大或所占资产比重较大时,会增加合并利润表当期收人,可能会使企业通过合并交易掩饰某些动机,容易滋生企业操纵利润的行为,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也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判断。因此,笔者比较赞成蒋欣然提出的观点:“对于企业合并中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应该采用更加细化的处理方式。当负商誉占合并成本或占当期利润比重较大时,应该分期计人损益。这样可避免因负商誉数额较大时给合并企业当期损益带来不真实的负面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间的并购业务愈加频繁,而与之相匹配的商誉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当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的本质和会计处理方法还有很多问题试待解决,这也是实现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接轨的需要。本文结合相关的合并理论,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的列示及负商誉的会计处理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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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IC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小型化、轻量化的航空智能传感器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智能传感器网络技术,该技术的应用可优化和改良现有的航空数据采集网络,减轻飞机的电缆重量,便于测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建设航空智能生产线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智能生产线将先进工艺技术、先进管理理念集成融合到生产过程,实现基于知识的工艺和生产过程全面优化、基于模型的产品全过程数字化制造以及基于信息流物流集成的智能化生产管控,以提高车间/生产线运行效率,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
【关键词】: 智能制造;数字化制造;生产线建设;生产过程;质量稳定性;集成控制;制造数据;决策规则;人工智能技术;排产;
智能生产线将先进工艺技术、先进管理理念集成融合到生产过程,实现基于知识的工艺和生产过程全面优化、基于模型的产品全过程数字化制造以及基于信息流物流集成的智能化生产管控,以提高车间/ 生产线运行效率,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
智能制造是全球制造业发展的趋势,智能制造系统作为智能制造技术的集成应用环境,目前已成为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提早布局的重点。德国提出“工业4.0”概念,美国也推出工业物联网、互联企业等类似概念,其主要特征都是智能和物联。根据德国“工业4.0”描绘的美好前景,在现代智能机器人、传感器、数据存储和计算能力成熟后,现有工厂将能通过网络把供应链、生产过程和仓储物流智能连接起来,真正实现生产过程全自动化、产品个性化、管理智能化。
工业4.0 描述的智能工厂系统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工厂自动化系统,智能工厂采用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在生产现场层面使用物联网技术;在控制级采用信息物理融合生产系统(CPPS)技术;上层的监控管理层级连接到安全可靠和可信的云网络主干网,采用服务互联网的方式提供服务。
我国制造业也将智能制造作为新一轮产业技术变革的主要方向,致力于构建自己的智能制造产业体系。智能装备、智能工厂等未来生产手段和方式将广泛替代传统的生产方式。建立符合航空产品生产特点的智能车间/ 生产线,可以有效提升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生产效率,并满足多品种、小批量、柔性化生产需求。
生产线是按对象原则组织起来,完成产品工艺过程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随着产品制造精度、质量稳定性和生产柔性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制造生产线正在向着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生产线的自动化是通过机器代替人参与劳动过程来实现的;生产线的数字化主要解决制造数据的精确表达和数字量传递,实现生产过程的精确控制和流程的可追溯;智能化解决机器代替或辅助人类进行生产决策,实现生产过程的预测、自主控制和优化。
产品制造过程涉及物料、能源、软硬件设备、人员以及相关设计方法、加工工艺、生产调度、系统维护、管理规范等。生产线配备的工艺装备与生产的工艺要求相关,通常有加工设备、测量设备、仓储和物料运送设备,以及各种辅助设备和工具。自动化生产线需配备机床上下料装置、传送装置和储料装置以及相关控制系统。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下,通过提升信息系统与物理制造过程的交互程度,形成智能化生产线系统,实现工艺和生产过程持续优化、信息实时采集和全面监控的柔性化可配置,是制造业未来发展趋势。
航空生产线主要按专业划分并组织生产,分为机加生产线、装配生产线、钣金生产线、复材生产线等,目前不管是工艺方法、工艺装备还是信息化环境等都与智能化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工艺方法存在经验试错现象,热成形、塑性变形、切削加工等制造过程中工艺方法和工艺参数的选择以经验为主,仿真计算的能力和工程化水平较低;工艺装备的传感器部署和智能决策规则尚不健全,不具备工况的感知和实时处理能力;机器人的集成应用水平低,大量危险和劳动强度大的工作仍然由人完成;生产管控能力不足,导致生产线柔性不足、整体运行效率低下。
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感知、互联和智能3 个方面。感知指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类型数据的感知和采集,并进行实时的监控;互联指生产线所涉及的产品、工具、设备、人员互联互通,实现数据的整合与交换;智能指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支持下,实现制造全流程的状态预知和优化。
建设智能生产线需实现工艺的智能化设计、生产过程的智能化管理、物料的智能化储运、加工设备的智能化监控等。图1 为智能生产线方案架构的示意图。智能生产线由3 层架构组成,制造数据准备层实现基于仿真优化和制造反馈的工艺设计和持续优化,主要针对制造过程的工艺、工装和检验等环节进行规划并形成制造执行指令;优化与执行层实现生产线生产管控,包括排产优化、生产过程的集成控制、在线测量与质量管理以及物料的储运管理;网络与自动化层实现生产线自动化和智能化设备的运行控制、互联互通以及制造信息的感知和采集;基础平台的核心是提供基础数据的一致性管理,各层级系统间数据集成及设备自动化集成;使能技术指支撑智能生产线建设和智能化运行的使能基础技术;工业物联网技术是构建智能生产线网络化运行环境的关键,基于该技术构建的工业物联网实现产品、设备、工具的互联互通,并提供网络化的信息感知和实时运行监控环境;大数据技术用于对制造过程产生的海量制造数据的提取、归纳、分析,形成一套知识发现机制,指导制造工艺和生产过程的持续优化;智能分析基于工艺知识、管控规则分析,监控来自工艺、生产和设备层级的问题,进行预测、诊断和优化决策。
合(CPS)技术,其中的“信息”指算法、3D 模型、仿真模型、工艺指令等能够通过网络访问和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其中的“ 物理”指在生产系统中的人、自动化模块、物料等物理工具和设施。智能制造的目的就是要为制造系统构建完整的生产与信息的回路,使得制造系统具有自我学习、自我诊断、自主决策等智能化的行为和能力。
智能生产线将先进工艺技术、先进管理理念集成融合到生产过程,实现基于知识的工艺和生产过程全面优化、基于模型的产品全过程数字化制造以及基于信息流物流集成的智能化生产管控,以提高车间/ 生产线运行效率,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实施智能生产线,需要解决生产线规划、工艺优化、生产线智能管控、装备智能化和生产线的智能维护保障等关键技术。
生产线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包括设计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报废。其中生产线的设计规划直接关系到后续生产线的运行能效。在生产线规划时,应结合产品对象的工艺要求进行相关设备、物流及各种辅助设施的规划建模与模拟运行,对产品生产流程、每台设备的利用率、生产瓶颈等进行分析评估。生产线建模的细化程度、每道工序的时间估算、装夹等人力时间的计算以及物料工具的配送方式等都影响仿真评估的结果。
航空产品的加工和成形工艺复杂,工艺技术的改进及工艺参数的优化对于产品的制造精度和质量稳定性有决定性作用。在产品试制阶段进行工艺、工装、检验的规划设计时,大量工艺参数和变形补偿基于经验数据和工艺试验来确定,造成研制周期长、成本高昂、质量稳定性差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产品制造工艺过程的几何仿真及物理仿真技术还不能满足工程应用;另一方面,没有对制造过程的历史经验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和提炼,工艺经验数据库和决策规则不成体系、碎片化,不足以支持工艺的智能化设计过程。基于经验知识、仿真计算和制造反馈的工艺设计技术,可提高工艺设计的精细化程度,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实现工艺设计过程的规范程度和设计效率,并形成持续改进的工艺优化机制。
智能化生产线的运行具有柔性化、自适应、自决策等特点,生产线的智能化管控包括智能排产、物料工具的自动配送、制造指令的即时推送、制造过程数据的实时采集处理等。支持智能化生产的决策规则的定义、决策依据的准确实时采集是智能化生产线正常运行的基础;基于生产线资源占用情况、生产计划的执行反馈情况以及生产计划调整而进行的动态化生产调度排产是保证生产线正常运行的前提。对于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人机的协同,如物料的配送、装夹、工序检验等这些可能的人工环节与设备自动化生产环节的协同与集成是保证准时生产的关键,而生产环节的防错及质量保证措施,在线检测的智能化、检测数据的实时准确采集处理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和质量。生产线智能管控系统除了要实现生产线物料、人员、设备、工具的集成运行与信息流、物流的融合,还要实现与车间级信息系统、企业级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与集成。
智能装备的特点是将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融合到生产制造过程中。工艺装备不仅本身需要具备感知决策和精准执行能力,同时工艺装备的智能化集成应用水平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深度感知是装备智能化的首要条件,基于感知信息的分析决策是体现装备智能化的关键,而支持分析决策过程的计算、推理、判断和人工智能技术、专家系统等密不可分;基于感知、决策、执行的闭环控制单元技术是信息物理系统的精髓。面向航空产品特定需求开发研制智能化工艺装备,需要在理清应用环境、产品对象、工艺特点等的基础上,针对性地研究传感器部署方案、感知数据的采集方案、分析决策机制的构架方法、反馈执行的精准和即时性等。
先进的生产线维护保障技术是降低制造成本、增加效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对于集成度和产能要求更高的智能生产线,单点的故障和意外停机有可能导致生产线的整体瘫痪,所以智能化维护技术是未来发展制造服务业的重要方向。生产线的维护保障包括针对单台设备的在线监测、故障诊断与预警,也包括针对生产线的整体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优化等。
与传统维护维修方法相比,智能维护是一种主动的按需监测维护模式,需要重点解决信息分析及性能衰减的智能预测及维护优化问题。因此,按需的远程监测维护机制和决策支持知识库是生产线维护保障的基础技术。
开展生产线维护保障技术的研究,除了降低运行故障率,同时也可以对生产线上每台设备的使用效率、生产线的瓶颈进行分析,达到提升生产线综合运行效率的目的。
实施智能生产线,需要在借鉴国外智能制造先进理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航空制造业现状,深入开展中航特色的智能生产线体系架构和运行模式的研究。
航空智能生产线的建设既要有专业特色又要有一定的产品针对性,智能生产线的建设应以需求牵引,不能盲目追求全自动化和智能化。物料跟踪、适应性加工、拉式生产、在线检测、误差补偿、成形过程实时监控、生产和工艺优化、动态生产管控等将是智能生产线的建设重点,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实施智能生产线应首先突破共性关键基础技术,在此基础上进行小范围示范应用,然后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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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安市课改的调查与分析结果表明,新课程理念已得到各层次参与者的基本认同,并正在转化为常态的教学与学习行为,教育素质基本符合课改要求,但是课改新增课程及校本课程开发的教师在乡村基层学校较缺乏。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对西安市基础教育改革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基础教育是国民吸收新知识、接受高等教育的基石,对提高我国教育质量、教育水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基础教育如同房子的地基,是培养人才和发展科技的基础。近些年,我国教育致力于改革,更是越来越注重基础教育的改革,西安市在这种大环境下也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多次颁布文件及改革措施,对西安市基础教育进行合理性改革。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以来,西安市基础教育的普及程度日益提高,在教育领域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历史长河的发展中,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安市的基础教育慢慢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第一坚持以课堂教育为中心。我国自古以来的教育方式就是师教学受,从私塾到现代课堂,我国的教育方式都是老师在课堂上授课,学生专心听讲,吸收知识。无论西安市采取什么教育改革措施,西安市的基础教育仍旧以课堂教育为中心,教授学生基础知识和生活常识,培养学生的学历能力。该种教育方式和教育观念深入西安市基础教育者的心中,课堂教育不仅注重知识的学习,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素质。
第二,普及性。截止到2014年12月份,学前教育入园儿童95495人,比上年109961人减少14466人,减幅13.16%;小学招生101348人,比上年95604人增加5744人,增幅6.01%;初中招生84178人,比上年86892人减少2714人,减幅3.12%;由此可见,西安市基础教育的普及度很高。幼儿园教职工33062人,增幅3.35%;小学教职工32162人,增幅0.94%;普通中学教职工40576人,减幅1.04%;由此可见,师资力量也逐渐雄厚。
第三,划片就近入学。从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到初中教育,这从下至上分为三个等级,每一高等的级别对应特定的低级的学校,优质的高等级别可实行多效对应的原则。这措施有效保证了西安市基础教育的普及性和公平性,更为培养人才可发展科学技术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我国教育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下,西安市基础教育的改革仍旧具有难点。西安市基础教育改革的难点主要表现在缺失生活教育、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和学生素质的考评等五个方面。
(一)缺失生活教育
自古以来,我国的教育就是书本传授知识,活动课、社会实践课、自然课、健康课等都是应付了事。如何在紧急状况下避难、如何遇到坏人时保护自己、甚至如何向110求救这些基本常识,很多学生都不会。一些学生是学校里的学霸,但却是生活上的弱者,自己不能自理,不会洗衣服,不能照顾好自己。哪里是培养人才?真正的教育既包括科学知识的学习,又包括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在西安市的基础教育中,真正做到素质教育、克服教条主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公平性难以保证
基础教育的公平性是指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否与其他人一样。实行划片入学以来,学区房的价位突飞猛涨,普通家庭根本支付不起学区房的费用,学与房联系起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有钱人。有钱就能买学区房,有学区房就能入学名校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设施。为了解决公平性的难题,西安市应尽量缩小各个学校间的差距,实现基础设施、师资力量、教学水平等之间的均衡。同时,由于受传统生活习惯和文化理念的影响,少部分居民不够重视孩子的基础教育。在西安市的基础教育改革中,注重财政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提高周围县及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每位学生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基础教育。
(三)学生素质的考评
素质是指一个人自我修养的高低,该概念比较抽象,应用在未成年的学生身上更是无法量化考量。因此,在学生的基础教育过程中,如何衡量学生素质是西安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考评的一大难点。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无法量化衡量就不重视该方面的教育,素质教育在学生的基础教育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学生素质的考评可以通过同学、家长、老师等多方面对学生的评价尽量简单的衡量,对于素质不高的同学进行重点教育,给予更多的关心。在西安市的基础教育改革中更加重视学生素质的考评,促进学生的发展。
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西安市的基础教育在发展中遇到困难是在所难免的。不畏惧困难,在基础教育改革中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勇于改革,勇于推陈出新,西安市的基础教育改革终将取得耀人的成绩。
西安市为了促进基础教育改革的推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突破“区县壁垒”的限制,创新制度支撑资源配置和深化课改等。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更是一个改良的过程,急于求进和止步不前都是改革的最大阻力。
(一)均衡教育资源突破“区县壁垒”
为了有效化解基础教育资源不均衡、总量不足等矛盾,西安市应加快步伐打破“区县壁垒”,实现区县教育一条线水平的目标。首先,在财政支持上,西安市应理性并有重点,杜绝平均主义,有的学校财政支持已经很充足的就适当减少,对于水平低下的学校给予重点支持。在师资力量上,西安市颁布一些措施,积极提倡优质教师到低水平学校进行经验交流,对低水平教师进行培训,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沟通,尽一切办法提高教师的质量。
(二)创新制度支撑资源配置“新生态”
为了加快高质量师资力量的流动,西安市进行制度创新,以学区化办学为载体,采取措施推进教师、校长交流轮岗。该制度有利于提高教师和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工作满意度。目前西安基础教育阶段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每年短期业务交流达4.5万人次,“一次性一学年”的实质性交流达到6010人,占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2.6%。西安市教育局完善了教师职称晋级制度,将交流轮岗、岗位聘用、评优树模等条件纳入评价体系中,还在待遇保障等方面加大正向激励。
(三)深化课改理念
课改是基础教育第二轮课程改革的简称。课改的目的是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让学生的教育走向健康之路。课改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教育理论的创新密切相关,更是顺应基础教育的发展规律而产生。在基础教育的课程改革过程中,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实现教师角色的转变。课改要求教师创新教学方式,增加与学生的互动,发现学生的优点,提倡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
西安市的基础教育改革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其越来越符合社会的需求,越来越注重体制的创新,这是一个健康向上的趋势。西安市基础教育改革是西安市民生的重点,关注教育,关注民生,为西安市人民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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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需求的增长导致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规模扩大致使高等教育经费供给的紧张,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出台,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学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政府一系列相关资助政策文件的发布,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逐渐形成了“奖、勤、助、贷、补、免、减”等多种形式共存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现今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系统中的核心,是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主方法和手段。尽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得到完善,但仍然有政策本身系统性的不足、执行中的失衡、执行手段的不到位等缺陷。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管理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从而完成学业的无担保信用贷款。它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教育目标和“科教兴国”战略作出了重要贡献[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困失学”。国家助学贷款首先要解决高等教育成本中产生的教育机会公平问题同时还要考虑高等教育成本的可持续发展问题[2]。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1999年出台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试行)》、2000年出台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2年下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2007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2009年下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配套办法等最新文件不断调整规定及其内容而形成的。尽管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得到完善,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各种问题出现,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助学贷款政策本身的系统性
公共政策实施困难,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政策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执行的情况。一是调节机制不健全。助学贷款政策涉及教育、财政、金融等多个职能部门,集体、个人、家庭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各个部门又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想金融部门的规律在于盈利。对于贷款他们迫于政府的政策外,还看到了作为资助高素质人才在信誉和利息及回收方面不会有大的风险。但是从政策推出至今,现今高校毕业生没有经受起考验,一些地方高校已经停止了高校助学贷款。
二是政策与政策环境缺乏整体性。公共政策是环境的产物,政策环境是影响政策运行的基础。政策与环境的统一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反之则会阻碍政策的运行。我国现行的助学贷款采用的是个人信用贷款模式,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信用的空白,国家助学贷款依傍的市场运行机制和信用体系相当薄弱,这就使得助学贷款面临着极大的违约风险,回收、违约率低下。
三是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陷。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有效性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会受到影响,同时因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机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执行的效果缺乏明确的标准,难以认定和划分执行者的职责,赏罚不够明确,导致各执行机构之间以及机构内部办事拖沓,而主管部门除了公开批评外也没有其他行之有效办法。
(二)助学贷款政策执行手段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运行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助学贷款是政府部门选择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选择,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的干预特点。因而导致助学贷款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异化和变形。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失信惩罚机制不力,让学生在守约与违约之间留下大片空白地带,失信成本低廉。与其他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证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法律制度上明显不健全,包括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在内的助学贷款政策等。尽管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中多处有信用制度建设的规定和处罚,但这些制度无论从数量还是结构及内容上都体现为制度供应不足,且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处在行政规定的层次上,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
二是政策宣传方面不到位,致使政策无法发挥准确的引导机制。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大多集中在边远贫困地区,而这些地区交通不方便、信息不畅通,那些农村家庭大多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的政策。
(三)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执行过程中的不平主要是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之间,东西部之间、大型城市和中等城市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执行的广度、强度和深度都呈现出不均衡性。而这种不均衡将影响到政策的公平。助学贷款财政利息由政府支付,这样对于教育部直属高校来说获得财政补贴是有保证的,但对于经济弱势的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本来就短缺,贴息的实施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而成为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阻碍。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需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错综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国家助学贷款必然使社会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关系进行重大调整,随之而来的不只有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也有政治的长期稳定[4]。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保障性工作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法规,不仅为助学贷款体系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且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固定化的必然趋势。国家关于学生资助的政策,已经由《高等教育法》作了概括性的总结。法律较政策而言,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以给人们合理的预期,同时,政策多由原则性规定组成,法律则由规则组成,明确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调整学生助学贷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或者以法律形式实施新的助学贷款制度,是助学贷款体系的基本框架确立以后,完善具体助学贷款制度所必需的。
完善助学贷款立法,有利于保障国家教育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要求,国家教育权的目的之一,就是培养各类人才,推进科技发展、经济和社会进步。然而经济困难在影响着学生学业完成的质量,同时威胁着他们能否完成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也就是说,对学生的资助,关系着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另建立完善信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就是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广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核心是在于大学生的信用,而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条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必须同时满足货币资金商品化、金融实体法人化和金融行为法制化的内在要求。大学生的信用不可能只是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加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完整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制定上。
(二)加强助学贷款各主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建设
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中发生利益冲突时,政策法规等往往成为各利益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争取自身利益的策略或武器。也就是说,助学贷款形成了一个利益博弈的特定“场域”。建立利益诉求渠道,扩展利益表达空间,让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利益主体银行、高校、大学生等有一个表达利益的制度平台,建构起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沟通快捷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这也是一个社会走向稳定和繁荣的底线。也就是说,助学贷款政策中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让潜在的隐患无法自然消解。“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矛盾,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想对方施加压力的方式和手段。利益表诉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不开启诉求的渠道,矛盾不得到解决就会日积月累,从而形成更严重的矛盾危机。”
(三)加强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的协调制度建设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方面面,政策执行手段的单一性与助学贷款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的政策手段已难以全面解决助学贷款的各种问题,因此要求政府在进行执行手段选择时,必须注重发挥政策手段的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可持续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就可能很不稳定”。这个政策手段体系的精髓就在于倡导个利益主体的协调与配合。行政手段在这个陪合体系中起到主导地位,同时,应将法律手段、教育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纳入这个配合体系中,充分发挥政策手段的作用和优势。行政手段应该作为政策的稳定器,避免成为政策波动的振荡器。经济手段应当成为稳定国家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稳定器,避免出现惜贷不贷的状况。宣传手段应当成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效传播的推进器,避免变成政策传播缺位的情况。
(四)高校在学生贷款后的管理
首先,高校应将诚信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贷款学生信用意识的好坏影响着贷款的是否按时偿还。我们应注意到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但这些措施还不够,诚信教育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虽说也进了宣传橱窗,有些省份也编了诚信读本,但基本上都是短暂的,不到位的,效果也不好。教育的效果是和教育的时间成正比的。我们各高校都在说要加强诚信教育,但是却没有该怎样加强诚信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应当把诚信教育单独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的必修课范畴,让诚信教育进课本、进课堂、进思想、进习惯。其次高校要实实在在地建好专职队伍。最后高校协助银行对学生信息进行更新的工作,由于贷款毕业生的流动性比较大,银行很难对毕业学生进行跟踪。因此只有通过熟悉学生的培养单位高校来进行跟踪和个人信息的更新。
对高校助学贷款,事关广大贫困家庭优秀子女的入学问题,事关高等教育平等问题,事关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问题,所以,必须花大精力把助学贷款工作做实、做好。同时,还必须将助学贷款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层次。同时考虑到现阶段高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学后教育的可负担性和开放入学机会,政府和高校应该将重点放在扶贫性的学生资助项目而不是竞争性的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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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把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 作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提出来后,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明确指出,要 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家庭道德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的家庭道德建设,是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但目前我国在家庭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夫妻关系的不平等、老年人的赡养权得不到保障、儿女的成长权受到忽视等问题。文章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家庭;道德建设;问题;措施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形成了包括平等、善良、尊老爱幼等一系列的传统美德,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敬养双亲、兄弟和睦、夫妻恩爱、邻里互助、教子严明、养教并重、勤俭持家等。家庭道德建设也主要体现在爱情、亲情、友情等方面,它对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持家庭和谐及整个社会的和谐,是离不开的家庭伦理道德保证的。因此,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不仅对创建和睦幸福家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不平等的夫妻关系
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致使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在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所建立的一系列极不平等的男尊女卑的道德规范体系。它所强调的是,妻子要对丈夫顺从和尽各种义务,极少谈到妻子的权利。一些下岗女性或着收入低的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经济上主要依靠丈夫,也会导致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家庭与社会地位有所上升,但是还是有很多的男性或女性,仍旧尊崇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这种固执的传统家庭理念,与现如今家庭夫妻双方地位的变化,是与之相矛盾的。而这势必会导致双方冲突,甚至带来婚姻危机。
(二)赡养老年人得不到保障
赡养老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身为子女应尽的道德责任。但是,由于传统的孝道观念渐渐被遗弃,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也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慢慢淡忘。把老年人当作累赘,甚至抛弃、虐待老人的现象屡见不止。而一些老年人也深感自己地位的失落,感觉到亲情的冷漠,也使老人倍感凄凉,晚年孤寂。这样就致使一些老年人贫病交迫,居无定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子女对老人缺乏应有的照顾,更多的是缺乏精神赡养。他们想说的话没处说,遇到高兴的事或者不愉快的事,也没有人分享或分担。这样就容易出现抑郁症,由于情绪的持续低落,最终可能会导致一些悲剧发生。
(三)忽视了子女的成长教育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与未来,他们的成长教育应受到高度重视。但是,在很多家庭中,子女辍学现象很常见,尤其是在偏远农村。绝大多数的家庭只是因为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就迫使子女打工或着是干其它一些杂活。他们健康成长、享受教育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抚养教育子女,让他们健康成长是每一个家长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但是还是有许多家庭,他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为了达到自己的主观目的,无视子女的兴趣爱好,只是重视他们的主观愿望,这样无形之中就给孩子造成了心里压力和负担,甚至有些孩子因此而遭遇虐待,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度严重的后果。
(一)对于传统的夫妻道德我们要保持“扬弃”的精神,既要发扬中国传统夫妻道德中相互尊重的精神,又必须抛弃男尊女卑、无视女性地位的观念
主观情感和客观义务共同制约婚姻生活。此时,不仅需要彼此爱慕情感的言语表达,更需要自愿履行、承担相应义务的行动表达。要维系家庭的关系,必须要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应该互敬互爱,彼此忠诚。夫妻双方要保持成熟的心态,否则就会出现夫妻无法配合默契的情况,导致夫妻关系发生冲突。因此,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责任与信任,是作为夫妻双方必须要做到的。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承担好对家庭、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更好的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二)我们应该尊敬父母、赡养老人,要关爱老人
古语云:“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人岂能无情无义?”赡养不单是指物质方面的,还要在他们年迈体弱多病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包含着精神层面的内容。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都缺一不可。不仅要照顾老人生活起居,还要让他们生活有乐趣。要常和老人对话、沟通、安慰、情感交流。其实老人到了晚年,最怕的不是吃不饱、穿不暖,而是没有人听他们说话,他们也渴望被理解和关注,所以,做子女的要与自己的父母经常沟通交流,让他们感觉到亲情的温暖。总之,为了老人可以安享晚年,做什么都是晚辈应尽的责任。
(三)家长是子女人生的第一位老师,要先明确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身为家长更不能为了自己的梦想,而将孩子当作实现工具
家长和子女在家庭中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关系,是一种朋友关系更胜于辈分的关系。应该尊重孩子的人格、权利以及心理的需要。在对子女的教育中,父母的道德、威信的体现,对整个家庭的和谐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子女能更好的健康成长,父母一定要以身作则。另外,家长还必须正确认识孩子不同于他人的个性特点,他们在不同年龄阶段具有不同的心理特点,伴随年龄增长,各方面也会发生改化。只有采取合理的教育方式,家庭教育才能得到实效,子女才能得到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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